博瑞传播: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01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曹军、王
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相
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在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 38 号“博瑞创意成都”
大厦 A 座 23 楼公司 5 号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的时间分别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381,815,6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
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公司当场
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6年年度报告
4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00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7年度计划
6.01 与成都传媒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6.02 与非成都传媒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7 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8 签署《<成都商报>发行投递代理协议》的议案
9 签署《独家印刷<成都商报>的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0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前述第 6、8、9 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
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