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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瑞传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07-31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成都博瑞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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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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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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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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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会议通知需履行催告程序的,召集
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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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权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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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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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权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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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并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权代理
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和其他受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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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言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股东(或股权代理人)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向
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由大会
主持人指定发言顺序;
    (二)股东(或股权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
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同
意,方可发言或质询;
    (三)股东违反前二款规定擅自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
予以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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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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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或其它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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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
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表决。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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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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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权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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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
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决议公告等相关信息。
通知或公告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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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
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如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时,则本规则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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