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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9-04-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左道虎                    联系方式:021-63122327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生毅                    联系方式:021-6312569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81号文《关于核准吉林亚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48,967,85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050,148,899.7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及税
金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15,510,799.90元。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亚泰集团2017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汇报
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东吴证券针对亚泰集团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亚泰集团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
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3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须按有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违法违规情
5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亦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督导并核查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等制度及其履行情况,公司相关治理制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了核查并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
8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审计报告,公司已经建立了符合法律法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规要求并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内控制
     则等                                                 度,该等内控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详见“二、东吴证券对亚泰集团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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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露审阅情况”;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具体情况详见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二、东吴证券对亚泰集团信息披露审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阅情况”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11                                                        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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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诺事项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应
13   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事实不符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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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5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况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业绩出现亏损且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本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保荐机构第一时间与公司进行了沟通,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并进行了专项检查,具体详见《东吴证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16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亚泰(集团)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股份有限公司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2018 年度现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场检查报告》。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其他应进行现场专项检查的事项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有效执行并完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17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
                                                        该等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有效执行并完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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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未发生该等事项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制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
19
     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允性和合规性,关注关联交易是否按规
                                                        定履行了程序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20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
     等承诺事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东吴证券对亚泰集团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亚泰集团2018年度公开披
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审查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泰集团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有平
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核查,亚泰集团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左道虎                李生毅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