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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2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李宗毅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

所提供了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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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亚泰集团 2019 年第八次临时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亚泰集团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详

细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1 日 14 点,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为 2019 年 6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在亚泰集团总部七楼多功能厅召开,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

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席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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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 2019 年 6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27 名,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40,346,16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408,398,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57%;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947,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6%。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涉及选举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股东大会采取了累积

投票制进行了选举,本次股东大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了现场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亚

泰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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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11、关于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债权转让及债务重组并为其
提供担保等事宜的议案;
   12、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辽宁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吉
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为亚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辽宁富山水泥有限公司在建
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在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5、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6、关于为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17、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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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相
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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