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Fax 传真: +86 21 6881 7393 Shanghai 200120, China Email 邮箱: lawyers@chenandco.com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1楼,邮政编码:200120 www.chenandco.com 致: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6)第 SHF2015018-2 号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 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 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授权委托书等)是 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 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6-047),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2016 年 6 月 11 日,单独持有公司 18.03%股份的股东柴琇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议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议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淄博市沂源县东里 镇”变更至“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 899 号(上述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以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结果为准)”。股东大会召集人经审核后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公告》,通知 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增加 1 项临时提案。 (三) 2016 年 6 月 20 日,因监管政策调整,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 证劵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取消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50)。 (四) 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经公司对 2016 年 6 月 7 日披露的《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中相关内容进行审慎评估,认为目前已具备召开股东大会条件, 因此,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53)已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刊 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会议公告 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 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2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五)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 14 点 30 分在吉林省长春市 绿园区景阳大路 2299 号开元名都大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柴琇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通知(公告编号:2016-053)的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4 日。经本所 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80,869,68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0%。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所持股 份 72,766,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3%;(2)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8 名,代表股份 108,102,94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0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 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3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议案的 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 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 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 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15,4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4%,关联 4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71,6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4%;1,154,249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15,4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4%,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71,6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4%;1,154,249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2 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款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15,4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4%,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71,6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4%;1,154,249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3 过渡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15,4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0 5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4%,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71,6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4%;1,154,249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4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15,4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4%,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71,6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4%;1,154,249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5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15,4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4%,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71,6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4%;1,154,249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15,4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4%,关联 6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71,6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4%;1,154,249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15,4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4%,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71,6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4%;1,154,249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15,4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4%,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71,6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4%;1,154,249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置换协议(修订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7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3%,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1%;1,154,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修订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3%,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1%;1,154,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01,9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3,5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3%,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1%;1,154,249 股反对;13,5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8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3%,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1%;1,154,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86,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28,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1%,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42,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8%;1,154,249 股反对;28,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1.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86,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28,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1%,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42,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8%;1,154,249 股反对;28,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2.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9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86,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28,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1%,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42,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8%;1,154,249 股反对;28,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82,639 股,反对股份 1,158,249 股,弃权股份 28,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1%,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3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7%;1,158,249 股反对;28,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4.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4.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82,639 股,反对股份 1,158,249 股,弃权股份 28,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1%,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3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7%;1,158,249 股反对;28,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4.02 发行方式 10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82,639 股,反对股份 1,158,249 股,弃权股份 28,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1%,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3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7%;1,158,249 股反对;28,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4.03 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98,639 股,反对股份 1,158,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2%,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4,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0%;1,158,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4.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71,739 股,反对股份 1,185,1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27,9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5%;1,185,1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4.0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1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71,739 股,反对股份 1,185,1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27,9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5%;1,185,1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4.06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98,639 股,反对股份 1,158,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2%,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4,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0%;1,158,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4.0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89,239 股,反对股份 1,167,6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2%,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45,4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9%;1,167,6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4.08 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98,639 股,反对股份 1,158,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12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2%,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4,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0%;1,158,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4.09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98,639 股,反对股份 1,158,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2%,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4,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0%;1,158,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4.10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98,639 股,反对股份 1,158,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2%,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4,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0%;1,158,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5. 审议通过《关于<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98,639 股,反对股份 1,158,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13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2%,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4,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0%;1,158,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3%,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1%;1,154,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3%,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1%;1,154,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股份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14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3%,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1%;1,154,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79,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3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79,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3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79,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3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79,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35%。 15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3.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02,6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12,8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3%,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58,8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1%;1,154,249 股反对;12,8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659,739 股,反对股份 1,154,249 股,弃权股份 55,7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89%,关联 股东柴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9,815,9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3%;1,154,249 股反对;55,7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5.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0,390,482 股,反对股份 423,506 股,弃权股份 55,70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546,66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6%;423,506 股反对;55,70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6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17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18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