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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泽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28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Fax 传真: +86 21 6881 7393
                                                Shanghai 200120, China                    Email 邮箱: lawyers@chenandco.com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1楼,邮政编码:200120    www.chenandco.com




致: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6)第 SHF2015018-3 号


         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二)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授权委托书等)是
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其
                       更正公告已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10 日、2016 年 12 月 13 日刊登在公司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在吉林省长春
                     市仙台大街 2000 号和合会馆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柴琇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20 日。经本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88,384,50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1860%。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
                       所持股份 72,761,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250%;(2) 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名,代表股份 115,623,263 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6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
                     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
                       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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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
                     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
                     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所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7,764,249 股,反对股份 620,257 股,弃权股份 0 股,
                              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7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7,920,4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05%;620,257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7,764,249 股,反对股份 620,257 股,弃权股份 0 股,
                              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707%。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8,093,191 股,反对股份 291,315 股,弃权股份 0 股,
                              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4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8,249,37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024%;291,315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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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8,093,191 股,反对股份 291,315 股,弃权股份 0 股,
                              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4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8,249,37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024%;291,315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1 陈运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7,749,754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7,905,9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157%。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5.2 任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7,749,754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7,905,9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157%。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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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1 常秋萍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7,749,754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7,905,9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157%。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1 徐丹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7,749,754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631%。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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