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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09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宁
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杉
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控股子公司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品牌”)境外上市符合《关
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关于杉杉品牌
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公司关于持续盈
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杉杉品牌
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4]67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所
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
    2、公司与杉杉品牌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业务板块间能够独立自主运营;杉杉
品牌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不
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的
规定。
    3、公司分拆所属企业杉杉品牌以 H 股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利于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实现产融结合,提升核心竞争力,重塑企业资产价值。
    我们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徐逸星、仇斌、郭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