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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杉杉股份: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11-09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7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杉杉股份”)九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5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5 名,无
缺席会议的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
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
杉品牌”)出具了《关于核准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2414号,以下简称“批复”),有效期12个月,鉴于批复
有效期已到期,杉杉品牌拟就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事宜向中国证监会再次提出申
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作为杉杉品牌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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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符合《通知》中第二条关于上市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公司符合该等条件,具
体说明如下:
    1. 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杉杉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5,666.93万元、69,123.97万元及
33,016.31万元 。其中,由于杉杉股份于2016年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的有关规定,对2014年、2015
年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上市公司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
    2.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
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1) 公司于2013年4月启动并于2014年3月完成“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总额7.5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中3.4亿元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补充营运资金;
    (2) 公司于2015年5月启动并于2016年2月完成非公开发行150,524,246股
          股份,上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锂电池材料负极业务扩产、新能源关键
          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公司不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或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
产作为对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子公司出资的情形。
    3.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
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2782号”《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
民币33,016.31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283号”《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2016年
度》,杉杉品牌2016年度模拟净利润为人民币4,283.24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
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人民币3,622.43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
杉杉品牌的净利润合计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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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
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2782号”《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
814,241.73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283号”《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2016年
度》,杉杉品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模拟净资产为人民币16,115.44万元,公司
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
11,759.49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的净资产合计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
净资产的30%。
    5.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
存在交叉任职。
    (1)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品牌运营管理;品牌策划;服装、针纺织
品、皮革制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公司分拆杉杉品牌境
外上市后,公司从事的核心业务为锂电池材料业务、新能源汽车业务、能源管理
服务业务以及投资业务。
    公司所从事的核心业务在主营产品/服务、目标客户、业务模式等方面与杉
杉品牌及其下属子公司有显著不同。公司与杉杉品牌不存在同业竞争。

    (2)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资产、财务独立
    公司与杉杉品牌各自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杉杉品牌对
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公司未占用、支配其资产或干预
其对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与杉杉品牌均设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有母子公司的
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不存在兼职的情况。公司及杉杉品牌各
自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独立纳税。
    公司与杉杉品牌资产、财务独立。
    (3)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截至2017年11月8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名,包括董事长兼总经理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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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巍,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钱程,副总
经理李智华、副总经理李启明。
    杉杉品牌的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包括骆叶飞、严静芬、王军、杨勇,郑世
杰。
    综上所述,公司与杉杉品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公司承诺如杉
杉品牌未来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仍将确保不与公司存在交叉任职。
    6. 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
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未直接持有杉杉品牌的股份。公司目
前持有杉杉品牌90%股份,陕西茂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茂叶”)持有
杉杉品牌10%股份。杉杉品牌的董事兼总经理骆叶飞及其配偶周玉梅合计持有陕
西茂叶100%股权。
    公司及杉杉品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杉杉品牌的股份未超
过杉杉品牌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7.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8.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杉杉品牌拟公开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境外发行方案拟定为:
   1. 上市地点:香港联交所主板。
   2. 发行股票种类:H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普通股形式)。
   3. 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4.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美国境外专业和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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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包括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香港公众人士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
   5. 上市时间:本次发行的具体上市时间将根据境外资本市场状况、审批进
展及其他情况决定。
   6.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
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行H股;国际配售,根据国际惯例和资本市场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在美国境外向专业
和机构投资者配售H股,此次国际配售不会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
案项下144A规则,在美国境内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配售H股。
   7. 发行规模:根据香港联交所关于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杉杉品牌未来发
展的资金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初步确定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低于发行
后总股本的25%,但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由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和市场
情况确定。
   8. 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应在充分考虑杉杉品牌现有股东及
境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发行时国际资本市场情况、香港股票市场发行情
况、杉杉品牌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并根据境外路演和簿
记的结果,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主承销商共同协
商确定。
   9. 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
   10. 申请已发行的内资股转换成H股: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有关监管机
构的监管政策及要求的条件下,杉杉品牌拟在本次H股发行前或上市后,择机向
监管机构申请将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
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11. 募集资金用途:杉杉品牌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用于业务拓展、信息化投入、偿还部分贷款以及补充营运资金。
    由于该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核准,为确保杉
杉品牌到境外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况决定或调整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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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与杉杉品牌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
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业务板块间能够独立自主运
营,公司认为:
    杉杉品牌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
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和《通知》的规定。公司已按照《通知》的规定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
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财务顾问,就确保公司在杉杉品牌到境外上市后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
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持续督导公
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都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由于杉杉品牌与公司其他业务
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公司认为:
    杉杉品牌的境外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
质性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成功获得独立融资平台,也有助于
服装业务板块通过直接融资获得更好的支持。因此,杉杉品牌的境外上市将会有
力促进公司战略升级,将会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综上所述,杉杉品牌境外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较好的持续经营与持续
盈利能力。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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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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