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高管人选陈鹏宇先生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 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鹏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徐逸星、仇 斌、郭站红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