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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杉杉股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 年 12 月 2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 238 号杉杉新能源
   基地 A 座 5 区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2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6,207,27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18.3660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庄巍先生
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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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陈光华先生、李凤凤女士、钱程先生、
          仇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1 人,监事沈侣研先生、宫毅先生、惠颖女士、金
          姬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鹏宇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4,540,409 94.3421 11,582,966                  5.6171     83,900        0.0408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补充审议关
 1                           74,121,013 86.4003            11,582,966 13.5018           83,900        0.0979
       联交易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 1 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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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控股股
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郑
永刚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451,908 股,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量 267,073,986 股,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180,629,096 股,上
述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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