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会议召开之前,公司将上述议案及相关材料
送我们审阅。我们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合理的行为。日常经营关联
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将<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时,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表决时董事郭满金先生、丁云光先生、刘圳田先生、陈龙
先生、李明先生、郭琳女士回避表决,鉴于有效表决未达到董事会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将上
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879,774,007.07 元,净利润 960,333,275.34 元,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归
属 于 母 公 司 净 利 698,846,322.95 元 , 其 中 扣 除 非 经 营 性 收 益 后 归 属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645,218,860.40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42,588,019.24 元。
2、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4,258,801.92 元。
3、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
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公司提出如下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总
股本 744,761,5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215,980,850.08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留存。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等各
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
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为其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宏发拟为其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481,813
万元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充分、合理的。
2、公司下属子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偿债能力和经营业绩良好,公司对子公司具有充分的控
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事
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