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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利股份: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15-04-25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吕刚先

生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

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

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内蒙古伊利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经济和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