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内蒙 古伊利公益基金会进行捐赠的请示》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每年捐赠 5000 万元人民币给内蒙古伊利公益基金会,连续捐赠三年,合计金额 1.5 亿元人民 币,用于扶贫、教育等社会公益活动。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高德步 高 宏 张心灵 吕 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