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7-05-23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
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拟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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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连同其他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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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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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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