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伊利股份 股票代码:600887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 1 号院 2 号楼三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 1 号院 2 号楼三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 年 4 月 19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 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10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附表 17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伊利股份 指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887 阳光产险 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 指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19 年 4 月 19 日阳光产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伊利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100 股,占伊利股份总股本的 0.0000016%。本 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伊利 股份普通股股票 303,239,965 股,占伊利股份 总股本的 4.99%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 1 号院 2 号楼三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注册资本:50.88 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10933526N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 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5 年 7 月 28 日 营业期限:长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基本情况:阳光产险共有两个股东,其中阳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产险 4,875,960,558 股,持股比例 95.83%;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产险 212,039,442 股,持股比例为 4.17%。 联系电话:010-59054073 (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注册资本:183.425 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99030841 5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17 日 营业期限:长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基本情况:阳光人寿共有两个股东,其中阳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人寿 18,342,478,872 股,持股比例 99.9999%;拉萨市 慧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人寿 21,128 股,持股比例为 0.0001%。 联系电话:010-5905387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科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 董事长。 宁首波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董事。 王永文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董事。 彭吉海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董事。 聂锐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 董事。 秦卫星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总经理,拟任董事。 王霄鹏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副总经理。 朱仁栋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副总经理。 6 王伟女士,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 副总经理。 刘迎春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副总经理。 (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科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 董事长。 宁首波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董事。 彭吉海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董事。 聂锐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 董事。 赵燕女士,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 董事。 李伟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 董事。 王润东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临时负责人。 龚贻生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副总经理。 李所义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副总经理。 高咏梅女士,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 任副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1、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方面的关系。 7 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的股权关系如下: 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在资产和业务方面相互独立。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的董 事有部分交叉,详见本报告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因同受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而构成一致 行动人。一致行动人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相关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 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公司简称 持股比例 上市交易所 公司代码 阳光人寿 凤竹纺织 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 600493 阳光人寿 中青旅 5.10% 上海证券交易所 600138 阳光产险、阳光人寿 京投发展 5.35% 上海证券交易所 600683 阳光人寿 胜利股份 5.56%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407 阳光产险 承德露露 5.10%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848 阳光人寿 福寿园 6.80% 香港交易所 1448 阳光产险、阳光人寿 吉林敖东 5.10%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623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资产配置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资产配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未 来 12 个月内有继续减持所持伊利股份股票的计划。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伊利股份普通股股票 303,240,0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6,078,127,608 的 4.9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23 日,伊利股份发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股 票 期 权 与 限 制 性 股 票 登 记 完 成 的 公 告 》, 向 激 励 对 象 定 向 发 行 14,200,000 股限制性股票。此次发行后,伊利股份总股本变更为 6,079,000,108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 4.99%。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由于伊利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 致伊利股份总股本最终变更为 6,078,127,608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 持股比例为 4.99%。 本次交易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 易 系 统 减 持 伊 利 股 份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100 股 , 占 伊 利 股 份 总 股 本 的 0.0000016%,减持价格 31.06 元。 上述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伊利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股 东 名 股份性质 减持前持股数量、持股 减持后持股数量、持股比 称 比例 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阳 光 产 合计持有股份 50,147,250 0.83% 50,147,150 0.83% 险 其中:无限售条 50,147,250 0.83% 50,147,150 0.83%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 0 0.00% 份 阳 光 人 合计持有股份 253,092,815 4.16% 253,092,815 4.16% 10 寿 其中:无限售条 253,092,815 4.16% 253,092,815 4.16%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 0 0.00% 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伊利股份的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1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交 易股份的行为。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4 15 1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名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 上市公司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称 有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伊利股份 股票代码 600887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 信息披露义 司 信息披露义 大道 1 号院 2 号楼三层 务人名称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务人注册地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司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拥有权益的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股份数量变 有√ 无 □ 动人 化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17 本次权益变 动前,信息披 阳光产险持股数量: 50,147,250 ,持股比例: 0.83% 露义务人拥 阳光人寿持股数量: 253,092,815 ,持股比例: 4.16% 有权益的股 合计: 303,240,065 ,持股比例: 4.99%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本 次 权 益 变 阳光产险变动数量: 100 , 变动比例: 0.0000016% 动后,信息披 阳光人寿变动数量: 0 , 变动比例: 0.00% 露 义 务 人 拥 变动后阳光产险持股数量: 50,147,150 ,持股比例: 0.83% 有 权 益 的 股 变动后阳光人寿持股数量: 253,092,815 ,持股比例: 4.16% 份 数 量 及 变 变动后合计持股数量: 303,239,965 ,持股比例: 4.99% 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 是 √ 否 □ 月内继续减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 否 √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18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 批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