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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3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17-040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28        -           2017/6/29    2017/6/30    2017/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9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1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1,225,872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19,236,776.16 元(含税),转增 192,367,762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

本为 833,593,634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28        -           2017/6/29    2017/6/30    2017/6/29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本公司自行发放股东的现金红利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宏

                                        2
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

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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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0              0                0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641,225,872     192,367,762     833,593,634
股)
1、 A 股                           641,225,872     192,367,762     833,593,634
三、股份总数                       641,225,872     192,367,762     833,593,634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833,593,634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收

益为 0.0471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战略投资部

    2、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18 号

    3、联系电话:0991-6689800

    4、联系传真:0991-6689882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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