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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化纤: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6-27  

						证券代码:600889                  证券简称:南京化纤              公告编号:2019-029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3        -               2019/7/4          2019/7/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16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66,346,01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63,460.1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3          -                2019/7/4         2019/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两

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存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

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208005

    联系传真:025-57518852

    邮政编码:211511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