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关于收到股东增持事项问询函的回函公告2017-11-24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 2017-07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增持事项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7】2323号),公司根据《问询
函》要求,于当日将《问询函》进行公告,并转发给公司新进股东延吉市吉叶农
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软银通汇科技有限公司和白一多,现将上述股东回复内容
公告如下: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
叶农业)、 天津软银通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银通汇)和白一多合计持
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9.85%的股份。 2017 年
11 月 16 日,秋林集团披露公告称,你们否认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按要求
披露具体关联关系及股票交易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
规定,请核实并补充披露下列事项。
一.请列表披露吉叶农业、软银通汇、白一多买卖秋林集团股份的日期、交
易方式、买卖股份数量、持股比例、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融资资金的,应
说明融资方式和融资金额。
回复:
1、吉叶农业回复:
截止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购买秋林集团股票,
共计买入 30,766,912 股,占秋林集团总股本的 4.98%。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我
司自有资金及设备融资租赁款。
交易明细如下:
1
序号 交易时间 交易数量 交易方式 持股比例
1 2017-8-10 6,422,921 竞价
2 2017-8-11 3,502,191 竞价
3 2017-8-14 4,000,090 竞价
4 2017-8-15 6,949,131 竞价
5 2017-8-16 293,000 竞价
6 2017-8-18 5,431,612 竞价
7 2017-8-22 4,167,967 竞价
合计 30,766,912 4.98%
2、软银通汇回复:
本公司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平台于 2017 年 7 月 6 日至 8 月 17 日期间购买秋
林集团股票,共计买入 26,088,073 股,占秋林集团总股份的 4.22%。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及我司业务经营收入。交易情况如下:
时间 数量 交易方式
2017-7-6 3778200 竞价交易
2017-7-7 2055250 竞价交易
2017-7-10 420000 竞价交易
2017-7-14 7517701 竞价交易
2017-7-18 -390000 竞价交易
2017-7-19 100000 竞价交易
2017-7-19 -430000 竞价交易
2017-7-20 -50000 竞价交易
2017-7-20 767600 竞价交易
2
2017-7-21 490000 竞价交易
2017-7-25 3572067 竞价交易
2017-7-27 1832200 竞价交易
2017-7-28 820000 竞价交易
2017-8-11 -383018 竞价交易
2017-8-16 433500 竞价交易
`2017-8-17 5554573 竞价交易
合计 26088073 持股比例 4.22%
3、白一多回复:
由于本人一直看好秋林集团公司,因此自 2015 年开始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
平台购买秋林集团公司的股票,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持股数量为 398.52 万股,
占秋林集团总股份的 0.65%。资金来源均为个人自有资金。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时间 数量 交易方式
20160314 951053 竞价交易
20160721 305000 竞价交易
20160808 24000 竞价交易
20170105 -30000 竞价交易
20170323 -10000 竞价交易
20170807 -4000 竞价交易
20170807 1967600 竞价交易
20170810 -12000 竞价交易
20170811 -163900 竞价交易
3
20170811 2000 竞价交易
20170814 -384400 竞价交易
20170814 160400 竞价交易
20170815 -400000 竞价交易
20170815 383000 竞价交易
20170816 379800 竞价交易
20170817 -320200 竞价交易
20170817 6000 竞价交易
20170818 -114400 竞价交易
20170818 319400 竞价交易
20170822 -292600 竞价交易
20170822 2000 竞价交易
20170823 297200 竞价交易
20170824 5000 竞价交易
20170921 3000 竞价交易
20170927 2000 竞价交易
20170928 3000 竞价交易
合计 3985200 持股比例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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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白一多披露取得、转让天津市希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希尔康)股权的日期,以及在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辞任董事的日期, 并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的相关规定,说明与秋林集团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
关系。
白一多回复:
本人取得天津市希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康”)0.01%的
股权时间是2016 年6月 1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本人出资仅为
1000元,该股份是形式股份,本人不参与公司经营,更不参与该公司的重大决
策事项,目前已督促该公司办理完工商转出手续,日期是2017年 11月 7日,故
本人不再是希尔康的股东(可在相关网站上查询)。
另本人早在 2016 年 12 月向希尔康全资子公司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
责任公司提出辞去董事,但因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重组
协议谈判期间,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目前经督促,变更手续已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完成。(可在相关网站上查询)。
经认真学习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说明:
1、本人除与上市公司的投资人软银通汇有关联关系以外,与其他上市公司
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具体为本人在软银通汇持有 80%的股份,且为董事,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第十章第一节所述特征:本人没持有 5%以上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人不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本人不是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董监高人员,故本人不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本人与“吉叶农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具备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人关系。
具体如下:
1)关联法人关系对照
构成关联的要素 比对结果
5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对照后“无”。
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 对照后“无”。
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 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 对照后“无”。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对照后“无”。
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 对照后“无”。
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关联自然人对照
构成关联的要素 比对结果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对照后“无”。
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对照后“无”。
员;
(三)第 10.1.3 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 对照后“无”。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 对照后“无”。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 对照后“无”。
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
3)、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章中第 7、8、9、10、11 条,
本人和投资者吉叶农业之间不具备上述列明的表述和关系,具体为:
构成关联的要素 比对结果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对照后“无”。
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 对照后“无”。
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
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
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 对照后“无”。
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7
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 对照后“无”。
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
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
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 对照后“无”。
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
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
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
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基于以上对照,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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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逐项核实并补充
披露软银通汇、白一多和吉叶农业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说明具体依
据。
回复:
1、吉叶农业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司分析认为在《管理
办法》中载明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致行动人,我司对照一致行动人的特征,比较情
况如下: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我司和软银通汇没有控股关系,白一多
对我司无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核实无此情况。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
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我司的董监高无在软银通汇担任任何
职务。软银通汇董监高也没有在我公司任职情况。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核实无此情况。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
融资安排;核实无此情况。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核实无此情
况。
(7)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核实无此情况。
9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
公司股份;核实无此情况。
(9)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核实无此情
况。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
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核实无此情况。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核实无此情况。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核实无此情况。
综上所述,我司与天津软银通汇科技有限公司及白一多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
系。
2、软银通汇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司认真学习研究,经
分析认为第八十三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
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本公司没有与其他投资者有任何协议及其他安排,故不存在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
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
者事实。管理办法中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致行动人,我司逐条分析了“投资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的具体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10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条件 对比前款条件我司的情况说明
我司与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无控股关系。白一多先生持有我司 80%
股权。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对照后“无”。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
我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在
3 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吉叶农业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
4 对照后“无”。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
5 对照后“无”。
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
6 对照后“无”。
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 我公司控股股东白一多先生持有
7
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398.25 万股秋林集团股票。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 我公司控股股东白一多先生持有
8
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398.25 万股秋林集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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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
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
9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对照后“无”。
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
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
10 对照后“无”。
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
11 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 对照后“无”。
股份;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对照后“无”。
鉴于以上,我司与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我
司与我公司控股股东白一多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秋林集团 30,073,273
股股份,共占上市公司秋林集团总股本的 4.87%。
3、白一多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本人认真学习和研究,
经分析认为第八十三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
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
12
实”,本人不存在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
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我也逐条分析了“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具体分析如
下:
构成关联的要素 比对结果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对照后我和吉叶农业没
有控股关系。和软银通汇
有控股关系,控股 80%。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对照后“无”。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对照后“无”。
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 对照后“无”。
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 对照后“无”。
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
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 对照后“无”。
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本人持有天津软银通汇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软银通汇)80%的股权,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软
银通汇持有秋林集团
26,088,073 股的股份,
我本人持有秋林集团
3,985,200 股的股份,合
计持有秋林集团
30,073,273 股的股份,
13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87%。本人和软银通汇
为一致行动人。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本人持有软银通汇 80%的
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 股权,任董事长一职,截
份;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软银
通汇持有秋林集团
26,088,073 股的股份,
我本人持有秋林集团
3,985,200 股的股份,合
计持有秋林集团
30,073,273 股的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87%。本人和软银通汇
为一致行动人。
(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对照后“无”。
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
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 对照后“无”。
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
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
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对照后“无”。
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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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对照后“无”。
鉴于以上分析,我本人和软银通汇是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计算,共计 30,073,2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87%。
我本人与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吉叶农业”)无关联,
首先本人对希尔康入股吉叶农业的情况并不知晓,再有本人既不持有吉叶农业的
股份,也没有在吉叶农业担任任何职务,更没有任何符合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故
本人与吉叶农业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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