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函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一 、 由于 本人 一 直 看好秋林集 团公 司,因 此 自 ⒛ 15年 开 始 通过 上 交所竞价 交易平 台购买秋 林集 团公 司的股 票 ,截 至 ⒛ 17年 9月 So 日持 股数量 为 S98。 9万 股 ,占 秋林 集 团总股份 的 0。 bs%。 资金 来源 均为个 人 自有资金 。具体 交易情 况如 下 : 时间 数量 交 易方式 20160314 951053 竞价 交 易 20160721 305000 竞价 交 易 20160808 24O00 竞价 交 易 20170105 -30000 竞价 交 易 20170323 -10000 竞价 交 易 20170807 -4000 竞价 交 易 20170807 1967600 竞价 交 易 20170810 -12000 竞价 交 易 20170811 -163900 竞价 交 易 2O170811 2000 竞价 交 易 、 20170814 -384400 竞价 交 易 20170814 16040o 竞价交 易 20170815 -400000 竞价 交 易 20170815 38300O 竞价 交 易 20170816 379800 竞价 交 易 20170817 -320200 竞价 交 易 20170817 | 6ooo 竞价 交 易 20170818 -114400 竞价 交 易 20170818 319400 竞价 交 易 20170822 -292600 竞价 交 易 20170822 2000 竞价 交 易 20170823 29720O 竞价 交 易 20170824 5000 竞价 交 易 2O170921 3000 竞价 交 易 20170927 2000 竞价 交 易 20170928 3000 竞价 交 易 合计 3985200 持股 比例 0.65% ( ` 二 、我本人 取 得 天津市希 尔康 医疗科技 有限公 司(以 下 “ 简称 希 尔康 ”)0。 01%的 股 权 时间是 2016年 6月 1日 ,该 公 司注册 资本金 为 100O万 元 ,本 人 出资仅 为 10OO元 ,该 股份 是 形式股份 ,本 人 不参 与公 司经 营 ,更 不 参与该公 司的重 大决策事项 ,目 前 已督促该公 司办 理完工 商转 出手续 , 日期是 ⒛ 17年 11月 7日 ,故 本人 不再是希 尔 康 的股 东 (可 在相 关 网站 上 查询 )。 另本人 早在 ⒛ 16年 12月 向希 尔康全 资子公 司重庆市 华鼎现代生 物 制药有限责任公 司提 出辞去董事 ,但 因重庆 市华鼎现代生物制 药有 限责任公 司正 处 于重 组协议 谈判 期 间,不 能办理 变更登记 手续 ,目 前 经督促 ,变 更 手续 已于 ⒛ 17年 11月 6日 完成 。(可 在相关 网站上查 询 )。 三 、经认 真 学 习并参 照 《上 海证 券交易所股 票上 市规 则》和 上 市公 司关联 交易实施指 引》 的相关规 定 ,有 以下说 明 : 1、 本人 除 与上 市 公 司的投 资人 软银通汇有关联 关 系 以外 ,与 其 他 上 市公 司的股 东不存在 关联 关 系和 一致 行动关 系。 具体 为本人 在软银通 汇持有 BO%的 股份 ,且 为董 事 ,按 上 海证 券交易所股 票 上 市 规 则》 中第十章 第一节所述 特征 :本 人 没持 有 sO/o 以上.上 市 公 司的股份 :本 人 不是上 市公 司董监 高人 员:本 人 不是直接 或 间接控制 上 市公 司的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的董监 高人 员,故 本人 不为上 市公 司的关联 自然人 。 “ ” 2、 本人 与 吉叶农 业 不 存在 关联 关 系和 一致行动关 系。依据 / / / ` ` ` 《上 海证 券交易所股 票上 市 规 则》和 上 市 公 司关联 交 易实施 指 引》 及 《上 市公 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 十三 条 的规 定不具 备 关联 关 系和 一 致行动 人 关 系。 具体 如 下 : 1)关 联 法人 关 系对照 构成 关联 的要 素 比对 结 果 (一 )直 接 或者 间接控制上 市公 司的 对 照后 “无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二 )由 上 述 第 (一 )项 直接 或者 间 对 照后 “无 ”。 接 控 制 的除 上 市 公 司及 其控股 子 公 司 以外 的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三 )由 第 10.1.5条 所列 上 市公 司 对 照后 “无 ”。 的关联 自然人 直接 或者 间接控制的 , 或者 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 事 、高级 管 理 人 员的除 上 市 公 司及 其控股 子 公 司 以外的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四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sO/o以 上股份 的 “ ” 对 照后 无 。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 (五 )中 国证监会 、本所或者 上 市 公 对 照后 “无 ”。 司根 据 实 质 重 于形 式原 则 认 定 的 其 他 与 上 市 公 司有特殊 关 系,可 能 导 致 上 市 公 司利益 对 其 倾 斜 的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2)、 关联 自然人 对 照 构成关联 的要 素 比对 结 呆 (一 )直 接 或 间接持 有 上 市 公 司 sQ/o “ ” 对 照后 无 。 以上股份 的 自然人 : (二 )上 市公 司董事、监 事和 高级 管 对 照后 “无 ”。 理人 员 ; (三 )第 10.1.3条 第 (一 )项 所 列 对 照后 “无 ”。 关联 法人 的董 事 、监 事和 高 级 管 理人 员 : (四 )本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二 )项 “ ” 对 照后 无 。 所述 人 士 的关 系密切 的 家庭 成 员,包 括 配偶 、 年 满 18周 岁的子 女及 其 配 偶 、父母 及配偶 的 父母 、兄 弟姐 妹 及 其 配偶 、配偶 的兄 弟姐 妹 、子 女配 偶 的 父母 : (五 )中 国证监会 、本所或者 上 市 公 对 照后 “无 ”。 司根 据 实 质 重 于 形 式原 则 认 定 的 其 他 与 上 市 公 司有特殊 关 系,可 能 导 致 上 市 公 司利 益对 其 倾 斜 的 自然人 ; 3)、 根据 上 市 公 司关联 交 易实 施 指 引》 第二 章 中第 7、 8、 9、 10、 11条 ,本 人 和投 资者 吉叶农 业之 间不具各 上 述列 明的表述和 关 系,具 体 为 : 构成关联 的要素 比对 结 果 ` / 第七 条 上 市 公 司的关联 人 包括 关联 对 照后 “无 ”。 ' ` 法人 和 关联 自然 人 。 第八 条 具 有 以下情形之 一 的法人 或 对 照 后 “无 ”。 其 他组织 ,为 上 市公 司的关联 法人 : (一 )直 接 或者 间接控制 上 市公 司的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二 )由 上 述 第 (一 )项 所列 主体直 接 或者 间接 控 制 的除上 市 公 司及 其 控股 子 公 司 以外的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三 )由 第十条所列 上 市公 司的关联 自然人 直接 或者 间接控制的 ,或 者 由 关联 自然人 担任 董事、高级 管理人 员 的除上 市 公 司及 其控股 子公 司 以外 的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四 )持 有 上 市公 司 sO/o以 上 股份 的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五 )本 所根 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 他 与上 市公 司有特殊 关 系,可 能 导 致 上 市 公 司利益对 其倾斜 的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包 括持 有对 上 市公 司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控 股 子 公 司 10%以 上股份 的 法人 或其 他组织等。 第九 条 上 市公 司与前条第 (二 )项 对 照后 “无 ”。 所 列 主体 受 同一 国有资产 管 理机 构 控制的 ,不 因此 而形成关联 关 系,但 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或者半 数 以上 的董事兼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第十 条 具 有 以 下 情形 之 一 的 自然 | finu^E " fu"o 人 ,为 上 市 公 司的关联 自然人 : (一 )直 接或 间接持 有上 市公 司 5% 以上股份 的 自然人 ; (二 )上 市公 司董事、监 事和 高级 管 理人 员 ; (三 )第 八 条 第 (一 )项 所列关联 法 人 的董 事 、监 事和 高级管理人 员 ; (四 )本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二 )项 所述人士 的关 系密切的 家庭成 员 ; (五 )本 所根 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 他 与上 市 公 司有特殊 关 系,可 能 导 致 上 市 公 司利益对 其倾 斜 的 自 然人 ,包 括 持有对 上 市公 司具有重要 影 响 的控 股 子 公 司 10%以 上 股份 的 / 自然人 等 。 亻 第 十 一 条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法 对照后 “无 ”。 丿 人 、其 他 组 织 或者 自然人 ,视 同上 市 ' 公 司的 关联 人 : (一 )根 据 与上 市公 司或者 其 关联 人 签 署 的协议 或者作 出的安排 ,在 协议 或者安排 生 效后 ,或 在 未来十二 个月 内,将 具 有 第八 条或者第十 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 (二 )过 去十 二 个月 内,曾 经具 有第 八 条或者 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基于 以上 对照 ,本 人 不是上 市公 司的关联 自然人 。 四 、根据 《上 市公 司收购管理 办法》 第八 十三 条 的规定 ,我 本人 认 真学 习和研 究,经 分 析 认 为 第八 十三 条所称 一 致 行动 ,是 指 “投 资 者通过协议、其 他 安排 ,与 其他投 资者共 同扩 大其所 能够支配的一个 上 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数 量的行为或者 事实 ”,本 人 不 存在通过协议和 其他 安排 与其 他投 资者共 同扩 大其所 能够支配的一个 上 市公 司股份 表 决:权 数量 的行 为或 者事实。 我也逐 条分析 了 “投 资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为 一致 行动人 勹 具体分 析 如 下 : 构成关联 的要素 比对 结 果 (一 )投 资者之 间有股权控制关 系 ; 对照后 我和 吉叶农业 没有控股 关 系。和软 银通 汇 有控股 关 系 , 控股 80%。 (二 )投 资者受 同 “ ” 一主体控制 ; 对照后 无 。 (三 )投 资者的董 事 、监 事或者 高级 对 照后 “无 ”。 管理人 员中的主 要成 员,同 时在 另一 个 投 资者担任 董 事 、监 事或者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四 )投 资者参股 另一投 资者 ,可 以 对 照后 “无 ”。 对 参股 公 司的重 大决 策产 生重 大影 口向 ; (五 )银 行 以外的其他 法人 、其他组 对 照后 “无 ”。 织和 自然人 为投 资者取 得相 关股份 提供 融 资安排 ; (六 )投 资者之 间存在合伙 、合作 、 对 照后 “无 ”。 联 营等其他 经 济利益 关 系 ; (七 )持 有投 资者 SO%以 上股份 的 自 本人 持 有 天 软银通 津 然人 ,与 投 资者持有 同一上 市公 司股 汇科 技 有 限公 司 (以 \ 1 份 ; 下 简称软银通 汇 )BO% 的股 权 ,截 至 ⒛ 17年 9月 SO日 软银通 汇持 / 有秋 林 集 团 26,088,073月 殳的月殳 份 ,我 本人 持 有 秋林 集 团 3,985,200股 的 股 份 ,合 计ˇ 集 团 SO,0△ 的股份 ,占 ~ 总股 本的 4。 人 和 软 银通 氵 行动 人 。 (八 )在 投 资者任职 的董 事 、监 事及 本 人 持 有 软 钅艮辽L汇 高级 管 理 人 员,与 投 资者持 有 同一上 80%的 月殳权 ,亻 壬董 事 长 市公 司股份 : 一职 ,截 至 Ξ!017年 9 月 sO日 软 银 通 汇持 有秋 林集 团 26,088,073月 殳的股 份 ,我 本人 桊卜有秋林 集 团 3,9B5,2 oO股 的 股份 ,合 计猥卜有秋林 g 〓 集 团 sO,0△ , 2Zs股 ≡ 的股份 ,占 土.市 公 司 总股 本 的 4.8 ZO/o。 本 人 和软 银通 汇沩 丬致 行动 人 。 (九 )持 有投 资者 SO%以 上股份 的 自 对 照后 “无 ” 然人 和在投 资者任 职 的董事、监 事及 10 高级管理人 员,其 父母、配偶 、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姝 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亲属 ,与 投 资者持有 同一上市公 司股 份 : (十 )在 上 市公 司任 职 的董事、监 事 、 对 照后 “无 ”。 高级 管 理人 员及 其前项所述 亲属 同 时持 有本公 司股份 的 ,或 者与其 自己 或者其前项 所述亲属直接或 者 间接 控制的企业 同时持有本公 司股份 ; (十 一 )上 市公 司董事、监 事 、高级 对 照 后 “无 ”。 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与其所控制 或者委 托 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 司 股份 ; (十 二 )投 资者之 间具 有其他 关联 关 对照后 “无 ”。 L J J 系 ; / 鉴于 以上 分析 ,我 本人 和软银通汇是 一 致 行动 人 ,持 有 的上 市公 司股~份 合计计算 ,共 计 sO,073,刀 3股 ,占 上 市公 司`总 股 本的 4.87%。 我本人 与延 吉市 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 司 (以 上 简称 “吉叶农 业 ”) 无 关联 ,首 先本人 对 希 尔康 入股 吉叶农业的情 况并 不知 晓 ,再 有本人 既不持有吉叶农 业 的股份 ,也 没有在 吉叶农 业担任任 何职 务 ,更 没有 任何 符合一致 行动 人 的 情形 ,故 本人 与吉叶农 业之 间不构成一致 行动 关1系 。 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