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秋林集团: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18-05-1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时间:二零一八年五月
                                声明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委托,担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上市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的前提是:上市公司向本独立财务顾问

提供了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必需的资料。上市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

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所有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
                           目 录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5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7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 1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17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8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9

七、其他事项 .................................................. 19




                              2
                                       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秋林
                       指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嘉颐实业、交易对方     指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金桔莱、标的公司   指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               指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拟购买资产、标的资
                       指   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
产、交易标的
天津金桔莱             指   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天津)有限公司

秋林珠宝               指   秋林(天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
                            秋林集团向嘉颐实业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产重组、本次交易、本   指
                            金暨关联交易
次发行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重组报告书             指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之
                       指
框架协议》/框架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之
                       指
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于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2015 年 1 月 17 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于
                       指
之补充协议》                2015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7 年度持
                            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
                       指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国盛证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3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
《业务指引》         指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

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204 号)核准,秋林集团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 232,136,752 股

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采用询

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5,551,330 股新股募集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秋林集团 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业务指引》、《财

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秋林集团进行持续督导,并结合上市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发表持续督导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同时募集配

套资金。其中:

    1、上市公司向嘉颐实业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以评

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值 135,847.88 万元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为 135,800.00 万元。

    2、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深圳金桔莱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 2015 年 10 月 1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深圳金桔莱的股东变更,

深圳金桔莱的股东由嘉颐实业变更为秋林集团。标的资产已变更登记至秋林集团



                                    5
名下,交易双方已完成了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已办理完毕,深圳金桔莱成为秋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验资情况

    2015 年 10 月 12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

告》(瑞华验字【2015】第 23050001 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止,秋林集团已收到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32,136,752 元,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相关资产出

资,折合实收资本 232,136,752 元(人民币贰亿叁仟贰佰壹拾叁万陆仟柒佰伍拾

贰元整),相关资产股权已过户,并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后,秋

林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7,665,697 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 557,665,697 元。

    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出具了《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嘉颐实业发行的

232,136,752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

户,标的资产深圳金桔莱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上市公司已完成验资。本

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上市公司已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1、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12:00,包括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 5 家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

449,999,996.06 元全额汇入了主承销商国盛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

验字[2015]23050002 号),截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国盛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

的专用账户已收到上述 5 家发行对象缴纳认购款项共计 449,999,996.06 元。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国盛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等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

剩余款项划转至秋林集团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2015]23050003 号),秋林集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59,920,106 股人民币

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7.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449,999,996.06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1,86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

民币 438,139,996.06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59,920,106.00 元,余额人民

币 378,219,890.06 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股本为人民币 617,585,803.00 元。

       2、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了《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秋林集团本次发行新增的 59,920,106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已经完成发行,

相应股份已登记于认购对象名下,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各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出具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保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7
    交易对方嘉颐实业出具承诺: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由本公司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相关承诺主

体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标的资产权属之承诺

    针对标的资产权属,嘉颐实业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履行了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

全额出资义务;

    2、依法拥有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3、本公司所持有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

    4、本公司持有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

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公司持有深

圳金桔莱股权之情形;

    5、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秋林集团已

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股东,相关承诺主体无

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关于盈利预测业绩补偿承诺

    1、《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嘉颐实业承诺深圳金桔莱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8
12,000.00 万元、15,100.00 万元、17,500.00 万元。上述各年承诺净利润不低

于《资产评估报告》中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标的资产所对应

的该年预测净利润数。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将嘉颐实业针对深圳金桔莱在利润承诺期间的累计承诺业绩调高 1,000 万

元,调整后嘉颐实业承诺深圳金桔莱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不

低于人民币 45,600 万元。

    3、《承诺函》

    嘉颐实业出具承诺:深圳金桔莱 2014 年实际净利润较盈利预测数差额部分

987.27 万元由嘉颐实业现金补足,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核准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嘉颐实业向深圳金桔莱支付 987.27 万

元人民币用于补足深圳金桔莱 2014 年实际净利润较盈利预测数的差额。秋林集

团与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继续执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嘉颐实业已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向深圳金

桔莱支付 987.27 万元人民币用于补足深圳金桔莱 2014 年实际净利润较盈利预测

数的差额。深圳金桔莱 2015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 12,990.96 万元,超出业绩承诺数 990.96 万元;深圳金桔莱 2016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278.70 万

元,超出业绩承诺数 1,178.70 万元;深圳金桔莱 2017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5,133.05 万元,低于业绩承诺数

2,366.95 万元;深圳金桔莱业绩承诺期内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三年累计

实际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 44,402.71 万

元,低于三年累计业绩承诺数 1,197.29 万元。根据秋林集团与交易对方嘉颐实

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业绩

补偿的约定,嘉颐实业需要向上市公司补偿 6,095,067 股股份。秋林集团及嘉颐

                                   9
实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标

的资产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的股份补偿承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嘉颐实业承诺:嘉颐实业以标的资产认购的秋林集团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

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

    嘉颐实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具如下承诺:本次交

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

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

请,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对象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送股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与本次认

购股份锁定期相同,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配套募集资

金认购对象的股份锁定期已经届满,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的认购股份已经解除

限售,秋林集团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嘉颐实业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仍在

积极履行过程中,相关承诺主体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10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平贵杰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

的竞争性业务。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竞争性业务

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性业务转

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现象的出现。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存在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交易对方嘉颐实业承诺如下:

    “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

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

动;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

    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竞

争性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

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现象的出现。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存在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

在积极履行过程中,相关承诺主体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11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平贵杰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和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确有必要且

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交易对方嘉颐实业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和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确有必

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

在积极履行过程中,相关承诺主体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七)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实际控制人平贵杰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

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相互独立,并特此出具承诺如下:



                                  12
    “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完全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承

诺人及承诺人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附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职务。

    保证承诺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

法的程序进行,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

定。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

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

户,不与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

依法独立纳税。

    3、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

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承诺人的机构完全分开;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承

诺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上市公司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行使职权。

    4、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对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承诺人的资产

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3
    上市公司将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

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人

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

在积极履行过程中,相关承诺主体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嘉颐实业承诺深圳

金桔莱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2,000.00 万元、

15,100.00 万元、17,500.0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与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嘉颐实业针对深圳金桔莱在利润承诺期间的累计承诺

业绩调高 1,000 万元,调整后嘉颐实业承诺深圳金桔莱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为计算依据)不低于人民币 45,600 万元。

    根据秋林集团出具的《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重组标

的资产深圳金桔莱 2015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 12,990.96 万元,超出业绩承诺数 990.96 万元;深圳金桔莱 2016 年度

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278.70 万元,

超出业绩承诺数 1,178.70 万元;深圳金桔莱 2017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5,133.05 万元,低于业绩承诺数 2,366.95

万元;深圳金桔莱业绩承诺期内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三年累计实际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 44,402.71 万元,低于三年

累计业绩承诺数 1,197.29 万元。




                                   14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出具

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7-00021 号),大信

会计师认为秋林集团编制的《关于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已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秋林集团 2017 年度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业绩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嘉颐实业需要向上市

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股份。

    2017 年度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 2017 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 2017

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总和×嘉颐实业认购股份

总 数 - 已 补 偿 股 份 数 量 = ( 45600 万 元 -44,402.71 万 元 ) /45600 万 元 ×

232,136,752 股=6,095,067 股。

    在业绩补偿期限内(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秋林集团未实施转增股本

或送股分配;在业绩补偿期限内,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秋林集团实施了现金分

配,2017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嘉颐实业应当将 6,095,067 股补偿股份所对

应的现金分配部分 853,309.38 元无偿赠回给秋林集团。

    (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秋林集团委托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重组标的资产深圳

金桔莱 2017 年 12 月 31 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哈尔滨秋

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8]第 16053 号),本次使用

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深圳金桔莱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34,920.00 万元。

    根据根据秋林集团出具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股东权益减值测试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扣除业绩承诺


                                       15
期内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因素后,深圳金桔莱全部股

权评估价值为 134,920 万元,对比本次交易对价 135,800 万元,减值 880 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股东权益减值测试报告专项审

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7-00022 号)秋林集团关于《深圳市金桔莱

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股东权益减值测试报告》已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的

规定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制,如实反映了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股东权益减值测试的结论。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如果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

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则嘉颐实业将另行补偿股份。由于

深圳金桔莱减值额(880 万元)小于补偿期限内因业绩未达到承诺数将要补偿的

股份总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的金额(即 6,095,067 股×5.85 元/股

=3,565.61 万元),就深圳金桔莱股权存在减值事项,嘉颐实业不需要另行补偿

股份。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秋林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

深圳金桔莱 2017 年度实际业绩低于业绩承诺数,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嘉颐

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

诺方嘉颐实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股份,2017 年相关业绩补偿议案已

经秋林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上市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深圳金桔莱存在减值情况,由

于深圳金桔莱减值额小于补偿期限内因业绩未达到承诺数将要补偿的股份总数

×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的金额,就深圳金桔莱股权存在减值事项,嘉颐实业

不需要另行补偿股份。秋林集团及嘉颐实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

定和程序,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的股份补偿承诺,

                                   16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持续督

导工作的要求,监督和敦促业绩承诺方切实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

行业绩补偿义务。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2017 年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2017 年度秋林集团的主要业务是黄金珠宝首饰批发、黄金首饰加工、商品

零售、食品加工出售和租赁业务等,报告期内秋林集团各项业务平稳发展。

    2017 年秋林集团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比     营业成本比        毛利率比上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上年增减     上年增减           年增减
黄金珠宝                                                                            减少 1.37
               631,929.05   603,800.83     4.45%          7.13%           8.68%
首饰批发                                                                             个百分点
黄金首饰                                                                            增加 16.75
                11,344.52     3,475.04    69.37%         41.43%          -8.56%
  加工                                                                               个百分点
                                                                                    减少 1.67
商品零售        21,248.71    16,145.10    24.02%          7.06%           9.46%
                                                                                     个百分点
食品加工                                                                            减少 0.1 个
                10,811.55     7,530.37    30.35%         -1.87%          -1.73%
  出售                                                                                百分点
租赁业务                                                                            增加 16.28
                 6,153.58       170.70    97.23%        -13.51%      -87.41%
 及其他                                                                              个百分点
                                                                                    减少 0.9 个
  合计         681,487.40   631,122.05     7.39%         16.87%           8.23%
                                                                                      百分点

    2017 年秋林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本期比上年同期
           主要财务数据
                                         /2017-12-31       /2016-12-31             (末)增减
营业收入                                 681,487.40         635,866.98                7.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360.23         20,541.29               -20.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15,840.24         20,523.39               -22.82%
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7,336.93        -13,817.53             -1111.05%


                                           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02,931.12   290,276.41         4.36%

总资产                             578,547.94   508,987.44        13.67%
                                                                本期比上年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6         0.33           -21.2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6         0.33           -21.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26         0.38           -31.58%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48         7.26      减少 1.78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5.31         7.25      减少 1.94 个百分点
产收益率(%)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7 年度秋林集团整体经营情况平稳。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秋林集团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法人治理制度,

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三会”协调运作正常,能够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

事项作出有效决策。报告期内,秋林集团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

机构、财务等方面不能保证独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

    根据秋林集团出具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董事会认为,秋林集团针对 2016 年度存在的五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进行了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秋林集团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17 年 4 月 26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18]第 17-00057 号),认为秋林集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8
    (二)秋林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秋林集团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曾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情形。2017

年度,针对募集资金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秋林集团进行了整改,未规范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募集资金已经返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管理中的不合规情形

已经消除。整改完成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秋林集团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与已披露的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违反《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秋林集团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

立了内部控制制度,2017 年度,秋林集团针对前期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进行了整改,秋林集团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秋林集团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

制状况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按照公布的重组

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

他事项,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将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七、其他事项

    秋林集团以及公司股东嘉颐实业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3 号)、《关于对天津嘉颐实业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 号),认定秋林集团和嘉颐实业


                                   19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秋林集团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

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17]2 号),认定秋林集团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存储等方面存

在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秋林集团董事会高度重视,设立了由董事长李亚担任组长,

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建华担任副组长,董事副总裁侯勇、副总裁季文波、副总裁兼

董事会秘书隋吉平、副总裁孙晓春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担任组员的整改领导小

组,负责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决定整改方案,统筹协调整改落实。结合秋林集团

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制定了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公

司对下属分、子公司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

管理,完善了责任追究和检查监督机制。秋林集团已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

报送至黑龙江监管局。

    秋林集团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

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17]4 号),指出秋林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

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

会意见,责令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前予以改正。

    针对上述问题,秋林集团已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警

示函措施和责令改正措施涉及问题的整改报告》,同时秋林集团召开了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整改报告。




                                   20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颜永军                  周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