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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6-26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19-06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送达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577,600,000 元及利息、逾期罚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该项负债为实际欠款,是公司的确定负债,
公司需偿还以上全部欠款,具体金额及偿付比例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对案件
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一”)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发来的关于万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诉讼材料,广东高院已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民初 62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建新
    被告五:张彤
    第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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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付应付未付“16 秋林 01”本金【241,600,000】
元及利息【7,820,558.90】元(利息计算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按年化 8.5%,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付应付未付“16 秋林 02”本金【336,000,000】
元及利息【9,233,095.89】元(利息计算自 2018 年 12 月 22 日起计算里实际清偿
之日,按年化 8.5%,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6 秋林 01”逾期罚息【99,713.07】元(根
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10%,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暂
计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6 秋林 02”逾期罚息【89,670.27】元(根
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而利率上浮 10%,自 2019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费用等实现债权
的合理费用;
    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一至五项诉讼请求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请求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标的暂合计【594,843,038.13】元)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发行了总额 5.2
亿元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16 秋林 01”),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了总额 4.8 亿元的哈尔滨秋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6 秋林
02”),均由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2019 年 2
月 27 日和 3 月 20 日,被告一未能按约定分别将“16 秋林 01”和“16 秋林 02”
回售部分本金及应付利息划转至约定账户导致两期债券违约。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被告一应付未付“16 秋林 01”和“16 秋林 02”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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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4,843,038.13】元。被告二、三、四、五及第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为
“16 秋林 01”及“16 秋林 02”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第三人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为“16 秋林 01”及“16 秋林 02”提供了
股权质押担保。
    被告一不能按期偿付“16 秋林 01”及“16 秋林 02”本金及利息,已构成《募
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偿付“16 秋林 01”及“16 秋林 02”的本金及利
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第三人颐和黄
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权要求对第三人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
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以上事实以及两期债券“16 秋林 01”和“16 秋林 02”《募集说明书》
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吋债券受托管
理人可以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
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
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
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
条第八项的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
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
法律程序。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一
条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
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
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
序。受托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及约定的要求已获得“16 秋林 01”和“16 秋林 02”
两期债券采取民事诉讼相关行动的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代表已授权的债券
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
    另原告认为,《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既约定了被告一不能偿付本息时由法
院管辖,同时又约定了仲裁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鉴于本案约定管辖地为广州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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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广州,根据级别管辖约定,本案应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秋林集团此次诉讼涉及偿付应付未付“16 秋林 01”本金 241,600,000.00
元,利息 7,820,558.90 元;“16 秋林 02”本金 336,000,000.00 元,利息
9,233,095.89 元;“16 秋林 01”2019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逾期罚息 99,713.07 元;“16 秋林 02”2019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逾期罚息 89,670.27 元,及律师费等暂合计
为 594,843,038.13 元。本次诉讼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2019 年利润
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
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三、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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