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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0-26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19-086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6,873,444.28 元人民币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
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2019 年利润的影
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
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八”)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原告”)诉深圳
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谢和宇、谢小英、洪佛松、周庆江、李亚、揭
艳林、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天
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03 民
初 1468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123 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 19-22 层
   负责人:方琦     职务:行长
        被告一: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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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 2135 号水贝工业区 3 栋 1 层 A 区、B
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江
     被告二:谢和宇
     被告三:谢小英
     被告四:洪佛松
     被告五:周庆江
     被告六:李亚
     被告七:揭艳林
     被告八: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告九: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海丰县梅陇镇梅北大道东首饰工业园区三幢
     法定代表人:周庆江
     被告十: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 68 号 8205
     法定代表人:李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16,873,444.28 元及利息(含
罚息、复利)164,516.08 元,合计人民币 17,037,960.36 元,(以上金额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此后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至债务
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
告九、被告十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十个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018)深银授额字第 000053

                                     2
号的《额度贷款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
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共同签订编号为(2018)深银授额字第 000053
号-担保 01《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各保证人为连带
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贷款发放义务,
现借款均已全部到期,但被告未能全额清偿原告借款本息,依据合同约定,原告
有权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截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贷款本金 16,873,444.28
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64,516.08 元。
    综上所述,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及上述额度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
原告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障银行信贷资
产安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
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16,873,444.28 元及
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64,516.08 元,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谢和宇、被告谢小英、被告洪佛松、被告周庆江、被告李亚、被告
揭艳林、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
限公司、被告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上述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24,028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十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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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之数本院予以退回,十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数额的受理费和保全费,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公
告费人民币 1,000 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周庆江、
被告李亚、被告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
司共同承担。公告费原告已经预交,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
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
行披露。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2019 年
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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