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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秋林集团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02-23  

                        公司代码:600891                                                公司简称:*ST 秋林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

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7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广告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彩

宝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秋林(深圳)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秋林宏润核装(天津)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全面预算管理、

资金管理、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工程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

存货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控制、业务外包管理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招商与营运、工程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薪与人事、固定资产、子公司业务等 6 个方面。




                                            2/7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组织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资产总额的 1%
营业收入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的 1%     营业收入的 0.5% ≤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的 0.5%
                                            经营收入的 1%
净利润错报          错报≥净利润的 5%       净利润的 3%≤错报<净利    错报<净利润的 3%
                                            润的 5%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
                    大差错;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审计委
                    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外部审
                    计发现的一般错报,公司内部控制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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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损失金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0.5%≤损失金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额                                           额<资产总额的 1%         0.5%
营业收入损失金     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 1%   营业收入的 0.5%≤损失金   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
额                                           额<营业收入的 1%         0.5%
净利润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净利润的 5%     净利润的 3%≤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净利润的 3%
                                             净利润的 5%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重要业务未按制度办理对经营管
                   理和企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违
                   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等。
重要缺陷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要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重要业务未按制
                   度办理对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造成重要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
                   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等。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无



                                              4/7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无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上一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3 个:

     1、对子公司的管控制度未达到有效执行。公司认为:由于公司所有黄金业务一直由原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直接管理,原董事长、副董事长对子公司越权经营,导致公司对黄金板块子公司的管控失效。

     整改情况是:公司黄金板块各子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均已停业,公司已启动司法及公安侦查手段尽力

挽回公司的损失。公司加强了对其他子公司的内部管理,定期检查,实施有效的控制监督。公司定期对

下属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并监督整改,对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的内控制度执行及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外投资未达到有效的跟踪管理。

     公司持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井农商行”)20%股权,列报为长期股权投
                                             5/7
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联营企业龙井农商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8,677 万元,其

中报告期内确认投资收益-1,539 万元。

    秋林集团诉龙井农商行、延边农商行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于 2020 年 7 月 6 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根据被告龙井农商行的申请追加誉高公司、佩珀公司、

新跃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秋林公司,被告龙井农商行、被告延边农商行的诉讼代理人到庭

参加诉讼。第三人誉高公司、佩珀公司、新跃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一审已审理终

结。在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向法院发函,该局已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对秋林公司副董事长李建新等人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建议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移送

公安机关审查。2020 年 7 月 2 日,该局再次出函认为李建新等人涉嫌签订涉案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的

经济犯罪。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裁定,公司

已在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目前该案已于 2021 年 2 月 7 日举行听证会,

尚未正式开庭。

    公司行政总监与会计师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专程赴吉林龙井银行进行核查,但由于该行财务负责

人以财务报表尚未审计为由拒绝提供,承诺 2 月中旬审计后提供,但龙井银行并未兑现承诺。2020 年 4

月 10 日,秋林集团向龙井银行出具《商请函》,再次阐明利害关系,请龙井银行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予以配合。2020 年 4 月 17 日,龙井银行第二次复函,

提出以下要求:复印年报需支付费用,需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承诺函及查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虽

然上述要求已超越《公司章程》规定范围,但本着互信协商、大局为重的原则,秋林集团认可,待疫情

过后派员前往办理。2020 年 7 月 7 日,秋林集团派员再次前往龙井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提供材料后,

龙井银行律师又提出需要秋林集团出具授权书的公证书为由再次拒绝提供相应财务报表。鉴于龙井银行

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和 11 月 16 日两次向延边银保监局进行举报,

但仍未取得龙井银行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签章的财务报表,公司已聘请律师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

权益。

    3、募集资金管理方面未达到有效控制。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挪用债券募集资金和违规担保事项。

关于华夏银行募集资金担保事项,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

过与天津隆泰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公司已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2 月 27 日、2 月 28 日分别

向中国银保监会天津分局进行投诉、向华夏银行总行监察室进行举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举报事项答

复书》【津银保监举复﹝2019﹞005 号】,答复书中对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划转募集专户资金、该违规

开展保理业务、涉嫌伪造“18 秋林 01”募集资金专户明细对账单、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办理业务等四项
                                              6/7
问题进行了回复,确认了华夏银行违规划转我公司募集资金,以及违规开展保理业务等问题。2020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初 44 号),判决公司以其名

下的定期存单对天津隆泰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公司对以上一审判决不服,已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

院递交上诉状。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

称“天津银保监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津银保监信复﹝2020﹞3 号】,天津银保监局对公司提交

的关于反映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有关情况的信访事项现已核查完毕,公司不服天津银保监局的处理意见,

将自收到上述意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披露,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关于反映华夏银行天津分行

有关情况信访事项的《信访答复意见书》【银保监信复﹝2020﹞190 号】,银保监会对公司提交的复查申

请告知“经复查,未发现天津银保监局在前期核查中存在违规情形。”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公

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原审被

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907 号】,

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初 44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

下的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包含利息)对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

保责任”。根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上一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 个: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

于失联状态。公司已于 2019 年股东大会通过免去李亚、李建新在上市公司中各项职务的议案。黄金事

业部各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哈尔滨商场和食品公司以及其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秋林集团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各全资子公司各岗位工作流程,加强公司尤其是对子公司

的内控监督管理,确保秋林集团内部控制有效、内部控制实施与评价工作有序进行。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代行董事长职责:潘建华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3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