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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海盛:监事会议事规则2015-07-24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监事会指定公司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部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需要和监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证券部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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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发出后,证券部应尽快于监事会召开前将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报送监事。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应当将签字确认后的决议和表决票传真至证券部。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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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定
期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证券部负责人负责保
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二 O 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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