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 关于召开大会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14:00 分在 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25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及参与投票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451,773,30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3%。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4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5,498,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 代表 7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457,271,90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36%。 经验证,出席会议及参与投票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457,267,302 股, 反对 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457,267,302 股, 反对 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 457,267,302 股,反对 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457,267,302 股,反 对 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 5 、《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同 意 457,267,302 股,反对 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 6、《公司关于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457,267,302 股,反对 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 7、《公司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支 付 其 报 酬 的 议 案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独 立 董 事 的 议 案 》。 同 意 457,269,902 股,反对 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 8、《公司关于签订<2016 年度海运物料供应和服务协议>及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回避表 决(持有股份 77,802,500 股)。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和代 表股份 379,469,402 股)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同意 379,467,402 股,反对 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 9、《公司关于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览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291,970,802 股)、上海览海上寿医疗产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2,000,000 股)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和代表股 份 83,301,100 股)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同意 83,299,100 股,反 对 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9%。 注:以上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均为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第 8 项、 第 9 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方未参加表决,第 8 项、第 9 项议案 以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其余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