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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海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16-06-22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
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二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

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

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

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
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

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

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   □是 □否

缓或豁免事项                    的是否书面保

的知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证券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