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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海盛: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8-25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

于召开大会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

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

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6 年 8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 14:30 分在海

口市龙昆北路 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25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及参与投票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452,323,8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0%。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

的股东 9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9,638,39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0%。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13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461,962,21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90 %。

    经验证,出席会议及参与投票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61,962,21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2、公司关于 2016 年 1-5 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461,962,21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3、公司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招商证券股

票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回避表决

(持有股份 77,802,500 股)。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和代表股

份 384,159,714 股)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同意 384,158,514 股,反对 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