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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空港: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8-30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801 号中航紫金广场 A 栋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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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8)厦锦律书字第0089号
                                                                    共7页

致: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翔(厦门)
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空港”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厦门空港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厦门空港及其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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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厦门空港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厦门空港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8月14日在《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厦门空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张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
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下午14:00在厦门空港佰翔花园
酒店有限公司国际会议中心召开。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
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其中,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18年8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全体股东或股东
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
      (4)公司邀请的嘉宾。

      根据厦门空港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205,228,66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297,810,000股的68.9126%。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厦门空港董事会秘书和全部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6,155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16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厦门空港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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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
议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厦门空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553%;反对 3,177,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7%;弃权 0 股。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波先生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683,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简称“中小
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83,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86% 。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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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厦门空港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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