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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空港: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4-26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2018 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要求,忠实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2018 年度独立董事组成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现共有四名独立董事,分别为赵鸿铎先生、郑学实先生、
许尤洋先生、刘志云先生。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任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         赵鸿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2         郑学实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3         许尤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4         刘志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赵鸿铎先生:道路与铁道工程工学博士,历任同济大学副教授、教授,同济
大学道路与机场工程系副主任、主任,2014 年 5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郑学实先生:高级会计师,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投资部总经
理、北京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 年 1 月起任中国民航机
场建设集团公司财务总监,2015 年退休。2014 年 12 月 26 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
      许尤洋先生: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终身制),博士生导师,厦门
大学特聘教授,香港永久居民。曾获得香港科技大学富兰克林杰出教学奖。目前
是美国会计学会,美国金融学会,加拿大学术会计学会,和北美中国会计教授会
 的会员。2017 年 5 月 9 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奥佳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厦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2017 年 5 月 9 日起任本公司独立
 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18 年度我们出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董事会前我们认真审阅公司为我们提供的历次会议审议材料,通过听取汇
 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
 事会的科学决策。我们以勤勉的态度,在与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投了赞成票,并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部分事项发
 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8 年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均参加了全部董事会会
 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公司的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等各方面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8 年,各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 名     本年应参   亲自出席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次数   是否连   备注
          加董事会     次数     方式参   席次数              续两次
            次数                加次数                       未参加
                                                               会议
赵鸿铎       7          7         6        0         0         否
郑学实       7          7         6        0         0         否
许尤洋       7          7         6        0         0         否
刘志云       7          7         6        0         0         否
     (二)在各专门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2018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实施细则召开会
 议,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18 年公司共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1 次,通过参加公司
股东大会,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各位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姓 名      本年召开股东大会(含临股)次数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备注
赵鸿铎                      2                          2
郑学实                      2                          2
许尤洋                      2                          2
刘志云                      2                          2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了确保了解公司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除了亲临公司参加董事会(包括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股东大会外,我们还通过与公司经营层召开座谈会、走
访公司有关部门等多种方式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沟通机制,公司经营层及有关部门积极
配合我们通过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及其他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细
心回答我们的电话或邮件问询,并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为我们行使独立
董事职权、做出独立判断提供了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
交易的预计是比较合理的。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在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全部系经营性占用。
    2、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
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情况。
    (四)对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的审查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方式以及
聘任程序合法,被聘任者的经验和学识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同意聘任周志文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林双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及《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方式以及聘任程序合法,
被聘任者的经验和学识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同意聘任张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公司改选董事程序合法,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董事候选人简历,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的资格要求,同意提名张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 2018 年度未披露过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继续聘请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在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
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
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
会及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很好地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充分反映了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特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我公司 2018 年度的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9781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40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共计 309,722,400.00 元。公司 2017 年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按期完成了分配方案的实施工作。
    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2017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现
金分红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没有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已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的承诺情况进行梳理,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公司未履行承诺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完成了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及35个临时公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我们对公司2018年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
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严
格遵守 “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
内容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
 《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
 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已在公司内部得以有效
 执行,且在内控评价及内控审计工作中均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及重要
 缺陷。我们认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控的真实状况,公
 司目前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程序有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
 已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 年,我们本着客观独立、勤勉尽职的态度,运用我们各自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为公司有关事项的决策提供科学的建议,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
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9 年,我们仍将继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义务,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发挥更大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赵鸿铎         郑学实        许尤洋          刘志云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