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美通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情况的核查意见2019-05-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情况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上市公司”)2016 年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对交易对方沙翔、于正刚、嘉兴久禄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嘉兴久禄鑫”)对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景电
子”或“标的资产”)承诺期内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减值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沙翔、于正刚、嘉兴久禄鑫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即德景电子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实现
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8,000 万元、10,000 万元,否
则交易对方将按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公司予以补偿。

    (二)如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措施

    1、补偿条款

    《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度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
算:交易对方每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对价总额÷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
诺净利润总和—已补偿金额。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德景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交易对方
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应超过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交
易价格。如依据上述计算公式在各年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 0,则按 0 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1
    2、利润补偿顺序

    对于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双方同意按照如下顺序由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进行
补偿:

    (1)首先从上市公司尚未向交易对方中各方支付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价
款中扣减;

    (2)上市公司尚未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不足以补偿的,应当以
交易对方各方共管账户内的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按照前述(1)、(2)项的约定进行补偿后不足以补偿的,交易对方应
当以其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4)按照(1)、(2)、(3)项的约定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则交易对
方应当以其基于共管账户内资金购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偿;

    (5)如上述(1)、(2)、(3)、(4)项所约定的补偿全部实施完毕后,仍不
足以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应当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上市公司补足。

    鉴于交易对方中各方连带地对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如交易对方中任意一
方的现金补偿金额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均有权要求从应当向其
他两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或要求以其他两方共管账户内的现金向上市
公司补偿;如交易对方中任意一方的股票补偿不足的,上市公司均有权要求其他
两方以股份补偿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3、减值测试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承诺年度期限内历年已补偿金额之和,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另需补
偿金额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年度期限内已补偿金额。

    减值测试补偿的义务发生时,交易对方的补偿顺序按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的约定的顺序执行。

    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


                                     2
产的交易价格。《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规定的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
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年度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
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三)标的资产业绩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

    1、标的资产业绩实现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7]001151 号),
标的资产 2016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
为 6,697.71 万元,超过承诺数 697.71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111.63%。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8]001704 号),
标的资产 2017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
为 7,507.91 万元,2017 年度未完成原承诺业绩 8,000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93.85%。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9]003338 号),
标的资产 2018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
为 5,055.90 万元,2018 年度未完成原承诺业绩 10,000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50.56%。

    德景电子 2016-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承诺利润的差异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绩承诺的净利
  项目                         实现的净利润      差异数         完成率
                  润
2016 年度           6,000.00         6,697.71         697.71     111.63%
2017 年度           8,000.00         7,507.91        -492.09      93.85%
2018 年度         10,000.00          5,055.90      -4,944.10      50.56%
  累计            24,000.00         19.261.52      -4,738.48      80.26%

    根据利润补偿公式计算,德景电子 2016-2018 年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

                                    3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9,261.52 万元,与业绩承诺数 24,000 万元的差额
为 4,738.48 万元,触发补偿条款,需要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2、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参与业绩承诺的为沙翔、于正刚、
嘉兴久禄鑫三位股东(下合称“补偿义务人”)。根据德景电子 2016-2018 年的业
绩完成情况,三位补偿义务人分别应补偿公司的款项为:

                                                           应补偿金额(万
   序号             交易对方             转让时持股比例
                                                                 元)
    1       沙翔                                    54%             8,529.27
    2       于正刚                                  26%             4,106.68
    3       嘉兴久禄鑫                              20%             3,158.99
                合计                               100%            15,794.94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上述补偿义务人应补偿公司的款项,
首先从上市公司尚未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根据上
述安排,公司已经从尚未支付的第三期德景电子股权转让价款 30,000 万元中,
扣减公司应收取的业绩补偿 15,794.94 万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3、资产减值补偿方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9]003337 号),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德景电子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 73,226.00 万元,扣除股东增
资形成的净资产增加额 2,600.05 万元之后,股东全部权益为 70,625.95 万元,与
重大资产重组时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80,000.00 万元比较,标的资产减值 9,374.05
万元。

    由于德景电子在 2016-2018 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合并净利润)低于累计预测净利润数额 24,000.00 万
元,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
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对价总额
÷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额-已补偿金额。结合 2016-2018 年累计实现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9,261.52 万元,当期应补偿金额为 15,794.94 万元。

                                     4
    由于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小于累计已补偿金额,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德景电子业绩承诺方在履行上述补偿赔付之后,无需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
补偿。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查阅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9]003338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9]003337 号),对德景电子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德景电子在 2016-2018 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合并净利润)低于累计预测净利润数额 24,000.00 万元,
三年累计业绩完成率为 80.26%。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结合 2016-2018
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9,261.52 万元,当期应补偿金额为
15,794.94 万元。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已经从尚未支
付的第三期德景电子股权转让价款 30,000 万元中,扣减上市公司应收取的业绩
补偿 15,794.94 万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由于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小于累计已补偿金额,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德景电子业绩承诺方在履行上述补偿赔付之后,无需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
补偿。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