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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电力: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7-24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7-031

债券代码:122015       债券简称:09 长电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中

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30 日至 2017

年 7 月 29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期公

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09 长电债

    (三)债券代码:122015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35 亿元

    (五)债券期限:10 年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4.78%,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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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30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

息日

    (九)付息日:每年的 7 月 30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十)信用级别:债项信用等级 AAA,主体信用等级 A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9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09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78%。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7.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38.24 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43.02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28 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7 年 7 月 3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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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 长电债”公司债券的

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

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9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第一期)》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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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

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

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

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

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

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长电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

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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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纯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联系人:姚文婷

     电话:010-58688957

     传真:010-5868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3 层

     联系人:张丹蕊

     电话:010-57615900

     传真:010-57615902

     邮政编码:10003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八、备注

     “09 长电债”原受托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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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20 日召开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2009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09 长电债”的债券持有

人关于变更受托管理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详细

情况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鉴此,“09 长电债”的受托管理人已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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