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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电力:200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7-25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7-03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1日支付

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0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03三峡债,代码120303。

    4. 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 债券期限:30年,自2003年8月1日至2033年8月1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3]445号文核准发行额度,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

                               1
金[2003]819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8.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86%,按年付息,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9. 付息日:每年的8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33年8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4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级。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86%。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31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2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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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3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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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0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

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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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纯

     联系人:姚文婷

     联系电话:010-58688957

     邮编编码:10003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丁韬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026

   3. 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洛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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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4. 其他负责付息和兑付工作的证券公司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 年 9

月 27 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4 日




                               7
附表:



            “03 三峡债”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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