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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电力: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7年付息的公告2017-09-12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7-03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7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 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02 三峡债”,代码“120201”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0 亿元
       5.债券期限:20 年,自 2002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经调
[2002]939 号文核准发行额度,并以计经调[2002]1654 号文批准
公开发行
    8.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4.76%,按年付息,在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
    9.付息日:每年的 9 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 20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2 年 9 月 20 日(遇节假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3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
定为 AAA 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76%。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
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付息时间:(1)集中付息: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起的 20 个
工作日;(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
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
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
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
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
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
集中付息期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02
三峡债”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
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非居民企业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
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
    联系人:蔡伟伟
    地址: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
路 1 号)
    电话:0717-6767075
    传真:0717-6762232
    信封上请注明“02 三峡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
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卢纯
    联系人:蔡伟伟
    联系电话:0717-6767075
    邮政编码:443002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丁韬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1001253
    3. 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洛晶
    联系电话:010-88170742
    邮政编码:10014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4.
    4. 其他负责付息和兑付工作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
年 9 月 27 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
三峡集团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02 三峡债”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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