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8年付息的公告2018-09-13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8-045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8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 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02 三峡债”,代码“120201”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50 亿元
5. 债券期限:20 年,自 2002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经调
[2002]939 号文核准发行额度,并以计经调[2002]1654 号文批准公开
发行
8.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4.76%,按年付息,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9. 付息日:每年的 9 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 20 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2 年 9 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3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 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76%。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1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2 三峡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6 年 3 月 23 日
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6%的
价外增值税。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
37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规定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
将所扣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非居民企业债券利息增值税及所得税,请持有
本期债券的 QFII、RQFII 在本次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
附表格《“02 三峡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
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信封上请注明“QFII 债券利息税
收资料”或“RQFII 债券利息税收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RQFII 增值
税及所得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
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 QFII、RQFII 自行承担。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卢纯
联系人:姚文婷
联系电话:010-58688957
邮政编码:100033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丁韬、陈小东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026
3. 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洛晶
联系电话:010-88170742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 年 9
月 27 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
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国资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17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
团有限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02 三峡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