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詹平原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候选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文件的基础上, 就《关于调整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总法律顾问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 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詹平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法律顾 问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的情况。 鉴于以上原因,同意董事会聘任詹平原先生为公司总法 律顾问。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崇久、吕振勇、张必贻、文秉友、燕桦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