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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租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2019-08-0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公司、 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法
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制
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如实披露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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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
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
来获得信息;
    (四)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 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
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
的关系等方面。
    (七)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 应征求证券监
管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 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
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
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
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
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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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子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信
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媒体, 公司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 简明扼要、 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6、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
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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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
收集、 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在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
息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关联法
人及关联自然人的定义参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
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董事会
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上交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
关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本制度所称“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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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 如不知晓将使该特定工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
损失的信息知晓人员的范围。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及时将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 并在年度报告中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纳
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及时将监事会的重大信息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
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证所
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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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义务。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具
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六)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
制,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七)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
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
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办理信
息披露业务。
    (二) 如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应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作出修改并公告。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
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 出售资产、 进行关联
交易、 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 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在上述
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 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 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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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导投资者,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
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 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
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五) 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 由董事会办秘书负责使用和管理, 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
接国际互联网, 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中国证监会、 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公司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 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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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 并将说明
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半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公司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弥补
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
宜,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
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及中国
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季度报告的通知要求。公司季度报告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公司拟
在下一报告期申请再融资事宜的需要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达到 50%以
上的变动, 应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定期报告所披
露期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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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 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约,
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披露;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 公司
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并确
定新的披露时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披露时间的
变更最多不超过一次。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 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
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 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 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 合并、 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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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 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 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拍卖、 托管、 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 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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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进展
情况:
    (一) 董事会、 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 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 及时披露变更、 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三) 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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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 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 合并、 分立、 发行股份、 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 公司应履行公告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询问。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延期、 取消股东大会应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应符合《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
式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等要求。
                         第五章 信息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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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当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 当公司在研究、 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 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事件
或重大信息时, 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 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
在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 及时通知公司。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
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
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
竞拍前披露,将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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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与豁
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执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时应当就相关
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咨询,但
应当在咨询过程中对拟暂缓、豁免事项具体内容进行保密。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
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 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
成编制工作, 各部部长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定期报告, 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后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4
    (五) 由董事长签署;
    (七)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
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形成文字稿件, 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董事长签发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五)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四十九条 涉及《上市规则》 中关于出售、 收购资产; 关联
交易; 重大事项; 公司的合并、 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 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 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涉及《上市规则》 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
告,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 并予以
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票停牌、 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
长(或其授权人), 并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在第一时
间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确认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中午休市期间或 15:30 后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在 11:30 前获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 于当日 11:30-13:00 期间在中国证监会指


                             15
定网站披露; 在 11:30 后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 于当日
15:30 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在中午休市期间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停牌
事项的, 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从当日下午开市时起停牌; 公司在
15:30 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停牌事项的,
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次一交易日的停复牌安排参照《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 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临时停牌, 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 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漏的;
    (四)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公
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等途径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具体停复牌时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及时披露, 如发现异常, 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
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后, 应当将有关公
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公司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传播公告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16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 应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 未履行审核程序
的, 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十七条 上述各项内容, 在信息完成公开披露后, 公司应
及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知晓人应根据《证券法》、
《刑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或《保密协议》 等履行保密义务,
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
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
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 疏漏、 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
取监管措施、 或被上海证券交易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
关处理结果在 5 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17
    第六十二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 如生产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 利润等指标, 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
未公开披露前, 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 根据规
定需报相关部门的, 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 擅自在公开场合、 新闻媒体
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
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18
附件 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修订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文件收集齐全, 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一)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二) 如信息披露出现错误、 遗漏或疑义的,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收集齐全, 提交上海证券
       求作出修改并公告。
                                                                                    交易所审核并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 如未完成承诺的,
                                                                                    (二) 如信息披露出现错误、 遗漏或疑义的, 应按照
       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作出修改并公告。
       (四)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 出售资产、 进行关联交易、 发生重大事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
       件情况时, 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 如果该
                                                                                    事项。 如未完成承诺的, 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
       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                                                           原条款(五)(六)分
                                                                                    体情况。
 1     司须立即披露。                                                                                                                    别合并至现条款第四十
                                                                                    (四)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 出售资产、 进
       (五)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一条、第四十二条
                                                                                    行关联交易、 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 要遵循分阶段披露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原则: 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 如果该信息难
       的,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
       1、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异常波动时, 公司须立即披露。
       2、 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五) 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算机等办公设备, 由董事会办秘书负责使用和管理, 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 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
       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传真联系通畅。
       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19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修订原因
       他情况, 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七) 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由董事
       会办秘书负责使用和管理, 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 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2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新增本章节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   与豁免业务指引》《上
 3
                                                                                  月。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 务办理问答》新增本条

                                                                                  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0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修订原因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与豁免业务指引》《上
 4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务办理问答》新增本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   与豁免业务指引》《上
 5
                     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波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办理问答》新增本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与豁免业务指引》《上
 6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务办理问答》新增本条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21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修订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
                                                                                                                                            与豁免业务指引》《上
    7                                                                                 司应当及时披露: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务办理问答》新增本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执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时应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向上海证券交    与豁免业务指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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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进行咨询,但应当在咨询过程中对拟暂缓、豁免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具体内容进行保密。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办理问答》新增本条
                                                                                                                                            因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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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并实施。
                                                                                                                                            行修改
    (说明:由于条款出现新增或删减,序号相应调整)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