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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无锡银行: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29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18-042
转债代码:110043              转债简称:无锡转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6/4       -              2018/6/5       2018/6/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48,114,814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7,217,222.1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6/4    -             2018/6/5      2018/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
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的相关规定,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
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2830815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