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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无锡银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9年3月修订)2019-03-30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9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和董
事会负责,作为本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
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
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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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本行现任监事;

    (五)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行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1.负责本行信息对外公布,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组
织制定并完善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本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3.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本行董
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二)协助本行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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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3.知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
和《公司章程》时,或者本行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相关规定
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三)负责本行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1.保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
露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2.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本行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有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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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本行召开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本行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人选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
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本行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本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本行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
解聘,本行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本行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本行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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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本行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
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本行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本行法定代表人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本行法定代表人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本行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
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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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本行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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