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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证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3-1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兼顾现阶段实际经营情
况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在兼顾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基础上,制订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规划的考虑因素和原则
    公司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股东需求、融资环境、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
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盈利能力、资金需求、监管指标、流
动性等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将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注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可持续发展基础上,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纳入
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并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
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
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利润
分配方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时公司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表决渠道。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
配方案不符合本规划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公司章程已规定的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时,除履行前述审议程序以外,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
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表决渠道。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
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