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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证券:华安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10-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制度所提及的“披露”系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
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
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券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
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
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
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五)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条规定标准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按照交易类别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二)公司发生的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的,
应当披露。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第三十四条中所列非交易、诉讼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
披露标准比照适用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证券交
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
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
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并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汇总、整理和合
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六)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发生本制度临时报告中所述的重大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
严格遵照《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相关信息报告流
程。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临时报
告的最新规定,起草临时报告初稿;
    (三)须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公司按有关
要求召开会议审议,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披露,
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审核确认后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批准的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
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
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
    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
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
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
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做好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及监督制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节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
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
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确认或签发程序后,方可发表。未
经授权,公司其他人员(其中,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五十
九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接受媒体采访时,被采访人应
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要
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在就经济、行业、
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五十八条的限
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
任何言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
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六十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
司应及时进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六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提示和促进作用,董事会
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
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根据《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
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
归档保管。
    前述登记归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十八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
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
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授权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