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
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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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2018
年 5 月 15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经查,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国际
会议大酒店紫金楼一楼碧玉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平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8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925,398,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51.3268%。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
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投票表决,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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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
5、《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
议案》;
7、《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报告的议案》;
9、《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度的议案》;
10、《关于续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12、《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的议案》;
13、《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报告的议案》;
14、《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5、《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的议案》;
16、《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资本管理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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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
18、《关于选举吴典军先生担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
议股东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
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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