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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银行: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03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17-029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      最后交易   除权(息)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日            日           日        发放日
   A股      2018/7/9         -     2018/7/10 2018/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544,45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78,001,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      最后交易   除权(息)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日            日         日       发放日
   A股      2018/7/9        -      2018/7/10 2018/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红利分配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无。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
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
缴股息红利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含税)。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
由中国企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2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并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52890919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