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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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完成。
杭州银行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杭州银行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持续
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
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保荐代表人 王子龙、余燕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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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A 股) 600926
注册资本 5,130,200,432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实际控制人 杭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 徐国民/王志森
联系电话 0571-85064656/0571-872530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0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58 号文核准,杭州银行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61,750,000 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 14.3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766,582,5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净额为 3,610,705,349.91 元。上述募集资
金于 2016 年 10 月 22 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
[2016]4413 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中金公司作为杭州银行 2016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杭州银行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间
为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前述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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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概述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保荐
职责并最终顺利完成对杭州银行的尽职推荐工作,具体如下:
1、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杭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报送起草、报送发行申请
文件,出具保荐意见;
2、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
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杭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
4、按照法律及其监管规则,对杭州银行及其发起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
调查、审慎核查,在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中介
机构协助编制发行文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与上市保荐有关
的文件、资料;组织杭州银行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慎核查;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后持
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并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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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为他人提供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等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
况,并督导发行人履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实施等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除正常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情况;
7、根据监管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发行人发生监管规定的
情形时,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
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在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
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形。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2017 年 9 月,杭州银行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江波予以监
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7]0031 号)及《关于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显明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46 号),根据杭州银行副行长江波和
监事陈显明违规短线交易杭州银行股票的事实和后续采取整改措施的情节,上交所对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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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监管关注、对陈显明予以通报批评。
2017 年 9 月,杭州银行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2017]62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杭州银行副行长江波和监事陈显明违规短线交易的事实并鉴于其已及时采取措施自查
自纠、未造成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江波、陈显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在持续督导期间高度关注杭州银行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
理情况,及时与杭州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取得了联系,与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面谈,充分了
解相关情况,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法规要求杭州银行进行整改,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杭州银行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
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
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
查工作。
持续督导阶段,杭州银行基本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杭州银行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
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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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
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
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得信息机会平等,信息
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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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子龙
余 燕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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