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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安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9-04-1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行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对于符合规定可
进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及时申请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暂
缓披露与豁免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本行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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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事项,可以
暂缓披露。
    第六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行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相关信息保密,相关信息尚未
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本
行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务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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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要求向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
此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内幕
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材料报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所报送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经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审慎核查,建议对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登记后,报本行董事长签字
确认。
    第十三条   已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
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开展舆情监测,关注股票异常波动或市
场传闻。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本行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一)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对外
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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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应当及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与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的相关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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