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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安银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04-1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年
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
程”)、《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
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本行年度报告信息编制和
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
原因,而导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行内部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部门和分支机构
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本行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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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报本行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
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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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故
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
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主动发现、报告重大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
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本制
度及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相关责任追究方案,应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
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罚款、扣罚绩效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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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
行查看、开除;
   (三)组织处理: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
消岗位资格、待岗、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赔偿损失;
   (五)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实施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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