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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柯迪: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25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17-010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概况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
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宁波
爱柯迪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精密”)进行增资 15,000 万元,用
于其为实施主体的“汽车雨刮系统零部件建设项目”;对控股子公司宁波优耐特
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耐特精密”)出资 10,000 万元,用于其为实
施主体的“精密金属加工件建设项目”。详细内容见 2017 年 11 月 23 日刊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爱柯迪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爱柯迪精密、优耐特精密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户。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爱柯迪精密、优耐特
精密(以下简称“甲方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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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万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用途
                                                             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宁波爱柯迪精密                                    汽车雨刮系统零
                                  3320020810120100048929   5,000.00
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部件有限公司                                      部件建设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宁波优耐特精密                                    精密金属加工件
                                  3320020810120100049060   10,000.00
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零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一及甲方二合称
“甲方”)、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雨刮系统零部件建设项目”、“精密金属加工
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小鸣、谭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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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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