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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柯迪: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2018-01-20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18-004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87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3,824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1.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522,022,4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393,119,2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1160002 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相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改扩建项目”
由爱柯迪实施,项目总投资额为 100,869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98,113.92
万元,实施地点为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中心 C 区 GB334 地块及宁波市江北区金
山路 577 号地块(甬国用(2015)第 1301105 号及浙(2016)宁波市(慈城)不
动产权第 0007320 号)。
    (一)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增加情况
    本次增加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588 号地块作为“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改扩建
项目”的实施地点,除前述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
等不发生变化。增加后,本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中心 C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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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334 地块、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577 号地块及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588 号地
块。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改扩建项目”原实施地点与本次新增实施地点金山路
588 号地块分别位于金山路两侧,紧密相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生产及管理效率,
对各厂区进行了整体的生产工艺布局优化调整,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公
司拟将“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改扩建项目”项目中的部分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放
置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588 号地块,公司已取得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证。本次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厂房及设备的整体布局,有利于实现资源合理
配置,提高整个生产工艺流程的顺畅性及管理效率。
       三、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改扩建项目”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会对上述投资项目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改扩建项目”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
整体厂房及设备的优化布局、充分发挥生产工艺的流畅性,提高生产及管理效率,
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实现募投项目产能,满
足公司业务增长的需求,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
的合法、有效。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
要求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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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审核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今后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实施地点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建
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会对上述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适当调
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实施地点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会对上述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仅涉及实
施地点的增加,未涉及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方式等实质性变化,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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