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审核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今后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实施地点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建 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会对上述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许为民、罗国芳、陈 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