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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关于与非公开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7-08-08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7-05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非公开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公司”)于
2017年8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申能集团、上海海烟投资分别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分别与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申能集团”)、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烟
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调整内容
    1、在与上海海烟投资的补充协议中,将上海海烟投资的认购区
间进一步明确为:“甲方同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 3,000
万股且不超过 6,000 万股,同时认购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并
且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乙方总股本的 4.94%。”,
并相应修订其锁定期为 36 个月等协议条款。
    2、在与申能集团、上海海烟投资的补充协议中,均在违约责任
的基础上增加:“在本次发行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况下,如
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认购义务,或因甲方的认购资金无法按时到
                                  1
位等其他原因影响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从而造成协议无法实际履行
的,乙方有权在该违约事实发生之后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及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补充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协议约定的甲方拟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下限对应认购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
仍然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乙方因
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本款所约定之违约金及损失赔付形式均为现金
支付”。
    公司与申能集团、上海海烟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合同条款详见公司 2017 年 3 月 1 日发布的
2017-015 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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