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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7-08-1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证 券 代 码 : 600958)




            会议资料




            2017 年 9 月 27 日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27 日(周三)下午 14: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徐汇区肇嘉浜路 777 号青松城大酒店
               4 楼劲松厅
召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潘鑫军董事长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区分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和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五、会议主席宣布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六、宣读大会议案表决办法,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会场休息(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
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
本须知。
    一、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二、 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三、 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填写《股东发言登记
表》。全部回答问题的环节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除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内幕信息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
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五、 大会表决前,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股份总数。
    六、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 会议开始后请全体参会人员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
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八、 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
加股东大会股东的食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九、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
                         目   录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8

议案三:关于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区分的议案 ...13

议案四:关于选举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及法人治理文件,根据中央有关“将党
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的政策及监管机构关于证券公
司全面风险管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
等最新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及内容包括:
      一、在《公司章程》中纳入党建工作有关条款。为落实党组织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加强党的领导和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根据 2015 年 8 月 24 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有关工作要求和
公司实际情况,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
      二、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设立子公司相关条款。为适应监
管政策的调整,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
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拟修改《公司
章程》第十四条关于设立子公司的相关内容。
      三、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发起人名称相关条款。公司原章
程中的发起人名称有部分有变更,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要求,拟将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部分发起人的名称更新为目前最新的名称。
      四、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全面风险管理相关监管要求。2016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进行了修
订,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明确了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拟对《公司章程》
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1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其重要条款尚待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条款          修改依据
《公司章程》:
                                   增加:                       《中华人民共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    和国公司法》第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十九条及相关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工作要求
                                   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在公司
                                   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
                                   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先听取
                                   公司党组织的意见,涉及国家
                                   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
                                   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董事会根据党组织研究讨论
                                   意见作出决定。
                                   以下各条依次顺延。
    第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在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另
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可以向           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可以向其   类投资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管理规范》第
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   二、十一条,《证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             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   券公司私募投
任。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           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   资基金子公司
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           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     管理规范》第
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公司可           公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全   二、十条
以设立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           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
子公司,也可以设立从事证           和另类投资子公司,分别从事
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以及金融
业务的子公司。                     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依照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           也可以设立从事证券监督管
会或董事会审议后,公司可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子
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           公司。
等投资业务。
     第十九条 见附注 1.1                第二十条 见附注 1.1     根据上海工商
                                                                局要求对发起
                                                                人名称进行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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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 《证券公司全
会行使下列职权:                   会行使下列职权:             面风险管理规
    (一)(九)                       (一)(九)             范》第七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司总裁;根据董事长提名,           总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
聘任或者解聘首席风险官、           或者解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
合规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根           监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裁、财务负责人、首席营运官、
首席营运官、首席投资官、           首席投资官、投资银行总监等
投资银行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并考核上述人
员;并决定上述人员报酬事           员工作,决定上述人员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十六)                   (十一)(十六)
    (十七)法律、法规或               (十七)推进公司风险文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险管理的基本制度、风险偏
                                   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
                                   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
                                   报告,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
                                   接沟通机制等事宜,承担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总裁          第一百八十七条   总裁   《证券公司全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面风险管理规
权:                               权:                       范》第九、十条
    (一)(六)                        (一)(六)
    (七)(十二)                      (七) 负责落实公司全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面风险管理工作,制定风险管
首席营运官、首席投资官、           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风险管
投资银行总监等高级管理             理的经营管理架构,制定风险
人员在总裁领导下分管相关           管理的具体执行方案并监督
工作,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           其执行,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
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的具             险和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解
体执行。                           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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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
                                   考核体制,建立信息技术系统
                                   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对全面
                                   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八)(十三)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
                                   席营运官、首席投资官、投资
                                   银行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在
                                   总裁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首
                                   席风险官负责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和政策的具体执行等全
                                   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总裁                 第一百八十九条 总裁 《证券公司全
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面风险管理规
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范》第九条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           情况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性。
    第二百零六条 监 事 会              第二百零七条 监 事 会 《证券公司全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面风险管理规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范》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出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
和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
    (三)(十)                       (三)监督检查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方
                                   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
                                   改,承担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
                                   监督责任;
                                       (四)(十一)


附注 1.1
      修订前: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核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139,791,800 股,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2003 年,最初认购的股
份数和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份数
                股东名称                        (股)     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1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603,335,458       28.20% 资产加现金
 2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213,979,180        10.00% 资产加现金
 3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00,000,000         9.35% 现金
   上 海 茂 盛 企 业 发 展 ( 集团)
 4 有限公司                                   170,000,000         7.94% 现金

 5 上海久事公司                               163,979,180         7.66% 资产加现金
 6 上海市邮政局                               113,979,180         5.33% 资产
 7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113,979,180         5.33% 资产
 8 湖 南 计 算 机 股 份 有 限 公司            100,000,000         4.67% 现金
   上 海 金 桥 出 口 加 工 区 开发
 9 股份有限公司                                79,785,426         3.73% 资产

10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64,193,754         3.00% 资产加现金
11 上 海 市 教 育 发 展 有 限 公司             56,989,590         2.66% 资产

12 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56,989,590         2.66% 资产

13 上海高远置业(集团)公司                    50,000,000         2.34% 现金

14 上 海 市 闵 行 虹 桥 开 发 公司             34,193,754         1.60% 资产
15 上海泰裕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         1.40% 现金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
16 司                                          22,795,836         1.07% 资产

17 威 达 高 科 技 控 股 有 限 公司             20,000,000         0.93% 现金
18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17,096,877         0.80% 资产
   上 海 市 外 经 贸 投 资 开 发公
19                                             17,096,877         0.80% 资产
   司
   上 海 市 第 一 百 货 商 店 股份
20 有限公司                                    11,397,918         0.53% 资产

   合计                                 2,139,791,800           100.00%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核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139,791,800 股,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2003 年,公司各发起人
现有名称、最初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6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认购股份数
              发起人名称                        (股)     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1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603,335,458       28.20% 资产加现金
 2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3,979,180        10.00% 资产加现金
 3 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                   200,000,000         9.35% 现金
   团)有限公司
   上 海 茂 盛 企 业 发 展 ( 集团)
 4 有限公司                                   170,000,000         7.94% 现金

 5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163,979,180         7.66% 资产加现金
 6 上海市邮政公司                             113,979,180         5.33% 资产
 7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113,979,180         5.33% 资产

 8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         4.67% 现金

   上 海 金 桥 出 口 加 工 区 开发
 9 股份有限公司                                79,785,426         3.73% 资产

10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4,193,754         3.00% 资产加现金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
11 司                                          56,989,590         2.66% 资产

12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6,989,590         2.66% 资产
   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
13 司                                          50,000,000         2.34% 现金

14 上 海 房 地 ( 集 团 ) 公 司               34,193,754         1.60% 资产
15 上海泰裕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         1.40% 现金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
16 司                                          22,795,836         1.07% 资产

17 威 达 高 科 技 控 股 有 限 公司             20,000,000         0.93% 现金
18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17,096,877         0.80% 资产
   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
19 公司                                        17,096,877         0.80% 资产

20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397,918         0.53% 资产

    合计                                2,139,791,800           100.00%




                                              7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追加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规模的议案》将于
2017 年 11 月授权到期。为深入推进国际化战略、多渠道推进融资
业务,满足公司发展和各项业务对资金的需求,维护境外流动性,
现提请股东大会在保持原定发行规模额度的前提下就公司一次或
多次或多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境
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如下:
      1、发行方式
      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2、发行品种
      按实际发行情况可分为债券、次级债券或结构性票据,包括但
不限于美元债券、离岸人民币或其它外币债券或次级债券、外币票
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以及成立中期票据计划等。
      3、发行规模
      本次议案保持现有授权规模不变,即公司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后待偿还余额上限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以外币发行的,
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并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
      4、发行主体
      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可根据发行需要,选择下列
主体完成:
      (1)公司;
      (2)公司的境外全资附属公司;
                                            8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3)在符合以下①、②、③项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公司
在境外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作为境外债务融资工
具的发行主体,在境外发行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① 该等全资附属离岸公司在香港或其它合适的离岸法域设立,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等全资附属离岸公司 100%权益。
      ② 拟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 1
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公司名称以审批和注册机构最终核准注册
的为准。
      ③ 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已履行必要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具体发行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主体。
      5、发行期限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 10 年(含 10 年),可
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6、发行利率、支付方式、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支付方式由发行人与保荐
机构或主承销商(如有)根据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
及相关规定确定。
      发行价格依照每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
      7、担保及其它安排
      由公司、该全资附属公司及/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出具支持函
及/或维好协议、备用信用证等信用增级方式,按照每次发行结构
而定。
      8、募集资金用途

                                            9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
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
等用途。
       9、发行对象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境内外
投资者。
      10、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就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以下简称“获授权
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如果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已于授
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
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
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
效期内完成有关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12、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
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
权其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
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发行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① 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

                                           10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
次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
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
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
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币种(包
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函、支持函等信用增
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
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等(如适用)
与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② 根据有关规定全权办理与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直
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设立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
理境内外的核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等;
      ③ 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境外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协议、承销协议、担保协议、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债券契约、
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
议、上市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
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初步
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
关的所有公告等);
      ④ 为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清
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
具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⑤ 办理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

                                           11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
报送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及公司、发行主体及/或第
三方提供担保、支持函、备用信用证等信用增级协议的申报材料,
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
      ⑥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
对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
部分工作;
      ⑦ 办理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它相关事项;
      ⑧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基础上,提请董事会授权其获授
权人士,共同或分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
体处理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12
议案三:关于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区分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区分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花旗”)经营实际,为扩大公司对地方债等政府债以及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融资产品的承销范围,经双方协商一致,拟
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区分进一步调整如下:
   公司               当前划分                         调整后划分
东方证券 经营限于国债、政策 经营限于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
               性银行金融债、短期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
               融 资 券 及 中 期 票 据 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
               的证券承销业务                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的证券承销业务
东方花旗 经营除国债、政策性 经营除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
               银行金融债、短期融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
               资 券 及 中 期 票 据 的 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
               证 券 承 销 以 外 的 证 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券承销和保荐                  工具)的证券承销以外的证券承
                                             销与保荐业务


      为实施上述业务区分,提请以下事项:
      1、同意公司与东方花旗关于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上述业务
区分方案;
      2、同意公司经营范围中关于证券承销的条款相应变更为:“证
券承销【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13
议案三:关于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区分的议案



具)】”,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申请增加该业
务范围相关手续或根据监管要求作出有关调整等;
      3、同意公司在变更业务范围相关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的修订《公司章程》
等法律文件及其他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14
议案四:关于选举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潘飞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经申请辞去公司独
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
行,现公司董事会提名靳庆鲁先生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其取得中国证监会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履职,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 1:靳庆鲁先生简历
      附件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独立意见




                                           15
议案四:关于选举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附件 1:靳庆鲁先生简历
      靳庆鲁先生,中国国籍,1972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香港
科技大学会计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
与财务研究院专职研究员。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会
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上海
市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
得者。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
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16
议案四:关于选举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附件 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
相关情况后,就选举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靳庆鲁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其他有助于做出判断的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
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靳庆鲁先生经董事会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李志强、徐国祥、陶修明、尉安宁、许志明
      签署时间:201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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